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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二、續任下列社團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中華教育會;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
(三)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四)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
(五)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六)澳門公職教育協會;
(七)澳門童軍總會;
(八)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九)澳門社會科學學會;
(十)澳門中華總商會;
(十一)澳門青年研究協會;
(十二)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十三)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志堅;
(二)施綺蓮;
(三)尤端陽;
(四)呂碩基;
(五)林發欽;
(六)朱國權;
(七)黃潔貞;
(八)歐陽國健;
(九)李潤基;
(十)吳俊文;
(十一)關佩珊。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十月六日。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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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簽訂“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學生保險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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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蓮峰體育中心多功能室冷氣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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