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批給合同第四十四條(二)項,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擔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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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