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嬋秋在本秘書處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並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秀貞在本秘書處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並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鑑威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與劉曉彤重新訂立為期兩年的編制外合同,職級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與林麗姬重新訂立為期兩年的編制外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容國龍、梁醒安及高國賢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本辦公室曹炳強司長助理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黃少澤博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以及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司法警察局局長,為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鄭國明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050010——謝文蘭,擔任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外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唯一投考人且評核成績及格的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范家盈,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第一至第六的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林素華、Aquilino Au、Maria Adelaide Joaquim da Rocha Teixeira Figueiredo、Rogério da Guia de Assis、Anita Madeira de Carvalho da Silva及Manuela Maria de Giga Alves,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胡燕冰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Eduardo Alberto Correia Ribeiro為本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嘉豪及梁伶峰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嘉妍、張麗霞及孫綺雲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嘉茵之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以及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七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伯強及盧潤豪之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及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簡金旗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黃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之規定,其擔任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胡翠薇,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獲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錦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
吳惠敏、譚巧芝、邱智瑩及陳靄茜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應潘偉敬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劍光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白欣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雄昌及林銳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芷娟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輔導/監管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馮景山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林宇君及樓元正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志揚及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芷娟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及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呂灝儀、陳安琪、何晉賢、溫柏豪及熊國偉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炎斌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嘉慧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曾文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科科長Filomena do Santo Dias Souza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嘉淋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照相排版員普通入職開考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應考人吳嘉茵學士及排名第二的應考人李健龍副學士,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照相排版員。
鑒於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第49/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的英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
......
......
e) The Secretary General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all contracting, States of the date of deposit of each ratification of the Protocol.
......”
應改為:
......
......
......
e) The Secretary General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all contracting States of the date of deposit of each ratification of the Protocol.
......”。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Maria da Natividade Cabrita Xavier Delgado Cabral Taip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鄧張頌恩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傅美寶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吳子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官惠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許錦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Benjamim da Rosa之遺孀Jiranan Promton da Ros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4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輕型車輛司機鄺煜權,供款人編號60016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鄭麗琼,供款人編號60115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旅遊學院勤雜人員何惠珍,供款人編號60375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港務局勤雜人員趙文業,供款人編號60458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下列海關實習關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083984 | 何偉東 |
6140996 | 方君瑞 |
6141003 | 官淑敏 |
6141011 | 顏阿衫 |
6141020 | 廖小明 |
6141046 | 周聖山 |
6141054 | 蕭政宇 |
6141062 | 梁偉文 |
6141070 | 李家輝 |
6141097 | 黃信永 |
6141100 | 梁家豪 |
6141119 | 郭惠紅 |
6141127 | 唐富華 |
6141135 | 羅堅祺 |
6141143 | 鄭曉珊 |
6141151 | 孫發耀 |
6141160 | 莫子揚 |
6141178 | 區健濠 |
6141186 | 蔡錦源 |
6141208 | 卓阿明 |
6141216 | 梁嘉豪 |
6141224 | 覃舜君 |
6141232 | 李明佳 |
6141240 | 姚本昌 |
6141259 | 李志鵬 |
6141267 | 趙家鴻 |
6141275 | 梁景輝 |
6141283 | 黃健樂 |
6141291 | 余耀平 |
6141305 | 楊耀安 |
6141313 | 李尚煒 |
6141321 | 鄺敏兒 |
6141330 | 譚泳聰 |
6141348 | 李嘉杰 |
6141356 | 林榮裕 |
6141364 | 蘇富安 |
6141372 | 徐嘉明 |
6141380 | 李湘 |
6141399 | 陳文亨 |
6141402 | 黃志豪 |
6141410 | 李恩政 |
6141429 | 盧家亮 |
6141437 | 黃嘉偉 |
6141445 | 楊景雄 |
6141453 | 郭元亨 |
6141461 | 鍾樂兒 |
6141470 | 鄭偉富 |
6141488 | 潘展華 |
6141496 | 洪楚詠 |
6141500 | 方嘉俊 |
6141518 | 葉恩保 |
6141526 | 趙卓恩 |
6141534 | 鄧耀飛 |
6141542 | 馮文浩 |
6141550 | 郭志輝 |
6141569 | 胡卓豪 |
6141577 | 馮月嬋 |
6141585 | 趙啟彬 |
6141593 | 陳國良 |
6141607 | 陳麒斌 |
6141615 | 李嘉良 |
6141623 | 廖永杰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廢止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對衛生局行政主任Rui Alberto Marques de Vasconcelos e Sá,供款人編號6001570,適用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批示。另該供款人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同時基於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的全部結餘。
郵政局技術輔導員Fernanda Maria Esperança Ventura,供款人編號60225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體育發展局勤雜人員潘志洪,供款人編號60930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茲證明:現透過2012年10月24日財政局公證處第063A號簿冊第5頁至13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09年11月30日在同一公證處第460號簿冊第34頁至71頁繕立之《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訂,此合同的最後一次修訂於2011年1月10日繕立在同一公證處第021A號簿冊第140頁至142背頁內。該附加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11月30日訂立的、並於2011年1月10日作出修訂的「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專營公司的一般義務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採取必要及適當的措施,確保用戶範圍外的、用於輸送或儲存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的設施或管網內沒有再生水。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二十條——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供水設施
一、……
二、合同附件三第一款所指的供水設施的租金每年為澳門元叁佰壹拾伍萬圓正。
三、……
四、……
五、……
六、……
第四十六條——罰款
一、專營公司倘有下列行為,可被科處下列相關的罰款: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不履行第十九條第一款(十一)項的義務:每次,罰款澳門元貳萬圓正;
(二十三)違反第四十九-A條的規定:每次,罰款澳門元貳仟圓正;
(二十四)不履行第四十九-B條第一款或第四十九-C條的義務:每一小時,罰款澳門元壹萬圓正,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二十五)不履行第四十九-D條的義務:每一小時,罰款澳門元貳萬圓正,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二十六)違反第四十九-E條第八款的規定:罰款額相等於不當收取的款項,且必須將不當收取的款項退還;
(二十七)違反本合同其他規定,每次罰款澳門元貳仟圓正或每小時澳門元伍拾圓正,以罰款額高者為準。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五十四條——合同的組成
下列附件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附件八——向已配備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二條
上述「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九章增加第四十九-A條、第四十九-B條、第四十九-C條、第四十九-D條、第四十九-E條及第四十九-F條,內容如下:
“第四十九-A條——使用再生水設施、設備及管網
在本合同範圍內,專營公司不獲賦予使用以下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再生水設施、設備及管網的權利,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
(二)用戶範圍外的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
(三)再生水水錶。
第四十九-B條——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一、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有下列任一情況,專營公司必須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按照附件八的規定,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不中斷地向相關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一)在已配備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用戶所處的區域未有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
(二)開始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後,不論任何原因,在已配備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用戶所處的區域終止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
二、上款所述的須由專營公司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的區域範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
三、在本合同範圍內,專營公司不因該司按照本條規定進行的供水活動而獲賦予任何關於再生水方面的權利,尤其是生產、接收、處理再生水的權利,或經營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的權利。
四、專營公司不得以該司按照本條規定進行的供水活動為由,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任何性質的債務。
第四十九-C條——向指定的再生水設施或管網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有下列任一情況,專營公司必須應監察實體的要求,向監察實體指定的、用於輸送或儲存再生水的設施或管網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一)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未有足夠的再生水供應給經營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的實體;
(二)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管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
(三)其他任何妨礙或可能妨礙已配備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用戶獲得再生水供水的情況,而監察實體在此等情況下認為有需要向設施或管網供水。
第四十九-D條——向指定的飲用水設施或管網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如在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有下列任一情況,專營公司必須應監察實體的要求,向監察實體指定的、用於輸送或儲存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的設施或管網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一)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管供水公共服務;
(二)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澳門特別行政區需向用戶提供供水公共服務;
(三)其他任何妨礙或可能妨礙用戶獲得供水的情況,而監察實體在此等情況下認為有需要向設施或管網供水。
第四十九-E條——向設施或管網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的規則
一、為執行上兩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在聽取專營公司的建議後,訂定因應各種情況的供水方案。
二、供水方案中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相關供水而可能作出指定的設施或管網資料;
(二)供水區域;
(三)啟動供水行動的時間限制;
(四)啟動及停止供水行動的方法;
(五)供水水量的計量方法;
(六)接駁水管及安裝水錶的方案;
(七)完成供水準備工作的期限。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將需要供水的情況及相應的要求通知專營公司,專營公司須在三十日內擬定相應的供水方案建議稿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建議稿中應包括上款所述的各項內容。
四、專營公司在收到監察實體通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供水方案後,須按照供水方案的要求完成執行供水方案的準備工作。
五、倘監察實體按上兩條規定提出要求,專營公司須立即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供水方案進行供水。
六、除第四十九-F條所指的供水開支外,其他因實施供水方案而引致的費用概由專營公司承擔,但澳門特別行政區另有決定者除外。
七、在本合同範圍內,專營公司並不因該司按照上兩條規定進行的供水活動而獲賦予: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經營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方面的任何權利;
(二)在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經營供水公共服務方面的任何權利。
八、專營公司不得以該司按照上兩條規定進行的供水活動為由,要求以下實體和用戶承擔任何性質的債務: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經營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的實體;
(二)在其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地方或區域內經營供水公共服務的實體;
(三)任何原水、飲用水或再生水的用戶。
第四十九-F條——在水資源費中扣減供水開支
一、倘專營公司按照第四十九-C條或第四十九-D條的規定而供水,則在供水翌月繳付的水資源費中扣減供水開支。
二、供水開支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供水開支= 供水水量(m3)× 供水價格(元/m3)
公式中:供水價格以當時適用於一般公共部門用水的使用費價格為準。
三、供水開支由專營公司在供水翌月的首五個工作日內交監察實體核實。
四、倘供水翌月繳付的水資源費不足以扣減全部供水開支,則不足部分轉到翌月的水資源費中扣除,直至扣除金額達到開支的款項為止。”
第三條
上述「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增加附件八,內容如下:
“附件八
向已配備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一條——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一)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是指設計用於處理、輸送、儲存、分配再生水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管網;
(二)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是指設計用於讓用戶從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接收再生水的設備,包括再生水公共配水管駁口、可中斷接駁供應的街道總掣、位於公共街道的用戶接管管道、位於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管道、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上段閥門和下段閥門、倘有的水錶收藏箱及其附件;
(三)再生水供水公共服務,是指利用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向已配備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用戶供應再生水的服務;
(四)再生水水錶,是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中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
第二條——供水的起始時間與終止時間
一、專營公司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有關用戶供水的起始時間與終止時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
二、上款所指的起始時間與終止時間,由監察實體分別提前六十日與九十日通知專營公司。
第三條——指定專營公司使用的設施、設備及管網
為供水所需,下列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施、設備及管網,由監察實體作出具體指定後,交由專營公司使用:
(一)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
(二)用戶範圍外的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
(三)再生水水錶。
第四條——專營公司的保養、檢查、修理及更換責任
一、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內,專營公司負責保養、檢查、修理及更換由監察實體按照上條的規定指定使用的設施、設備及管網。
二、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內,由監察實體按照上條的規定指定使用的設施、設備及管網若遺失或損毀,專營公司須無償地重新安裝,但不妨礙該司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向須承擔責任的第三者追討賠償。
三、經監察實體許可後,專營公司方得拆除或更換由監察實體按照上條的規定指定使用的設施、設備及管網,但為維修或測試所需者除外。
四、專營公司應按季度向監察實體提交與履行第一至三款的規定有關的詳細資料。
五、專營公司按照本條規定而更換的全部設施、設備或管網,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六、專營公司不因履行本條的規定而獲賦予安裝、保養、檢查、修理及更換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及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專營權利。
第五條——使用費的計算
一、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內,凡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須就有關耗水向專營公司繳付使用費。
二、在專營公司向上款所指的用戶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用戶當期應繳付的使用費,是以其當期水錶量度的耗水量以及再生水水錶量度的耗水量的總和為基礎,按照當時適用的使用費價格計算。
三、專營公司在抄讀水錶時應同時抄讀再生水水錶。
第六條——不得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內,專營公司不得向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收取以下費用及收費:
(一)再生水水錶的租金;
(二)安裝或接駁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費用;
(三)除合同附件七第六條所指的擔保金外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
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內,倘專營公司按照用戶合同的有關規定,對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進行停止供水或恢復供水,應同時停止或恢復透過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的供水。
第八條——關於期間屆滿時的安排
一、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屆滿時,專營公司應終止使用由監察實體按照第三條的規定指定的設施、設備及管網,並在良好運作及沒有任何性質的責任、債務、稅項或負擔的情況下將之交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專營公司應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屆滿前六十日,將終止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水一事通知用戶。
三、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屆滿時,以上一次抄讀再生水水錶的用水量為準、按照未抄讀的用水日數與上一次抄讀的用水日數比例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
四、在按照上款規定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時,未抄讀的用水日數以十日為限。”
第四條
上述「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七(用戶合同的基本條款)增加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七條,內容如下:
“第九章——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三十九條——適用的期間與範圍
在專營公司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批給合同第四十九-B條的要求、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相關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的期間內,本章的規定適用於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的事務。
第四十條——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章:
(一)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是指設計用於處理、輸送、儲存、分配再生水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管網;
(二)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是指設計用於讓用戶從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接收再生水的設備,包括再生水公共配水管駁口、可中斷接駁供應的街道總掣、位於公共街道的用戶接管管道、位於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管道、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上段閥門和下段閥門、倘有的水錶收藏箱及其附件;
(三)再生水水錶,是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中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
第四十一條——供水
在第三十九條所指的期間內,專營公司應不中斷地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四十二條——使用費的計算
一、在第三十九條所指的期間內,凡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須就有關耗水向專營公司繳付使用費。
二、在專營公司向上款所指的用戶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用戶當期應繳付的使用費,是以其當期水錶量度的耗水量以及再生水水錶量度的耗水量的總和為基礎,按照當時適用的使用費價格計算。
三、專營公司在抄讀水錶時應同時抄讀再生水水錶。
第四十三條——不得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在第三十九條所指的期間內,專營公司不得向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收取以下費用及收費:
(一)再生水水錶的租金;
(二)安裝或接駁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費用;
(三)除第六條所指的擔保金外的其他擔保。
第四十四條——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
在第三十九條所指的期間內,倘專營公司按照用戶合同的有關規定,對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進行停止供水或恢復供水,應同時停止或恢復透過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的供水。
第四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供水所涉及的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用戶範圍外的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以及再生水水錶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第四十六條——終止供水
一、在第三十九條所指的期間屆滿時,專營公司將終止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水,用戶不得以此為由向專營公司要求任何賠償。
二、專營公司應在第三十九條所指的期間屆滿前六十日,向用戶發出終止供水通知。
三、在第三十九條所指的期間屆滿時,以上一次抄讀再生水水錶的用水量為準、按照未抄讀的用水日數與上一次抄讀的用水日數比例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
四、在按照上款規定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時,未抄讀的用水日數以十日為限。
第四十七條——準用
一、第十一條第一、三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四至六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二)至(四)項,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至(四)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的事務。
二、為著上款的效力,上款所列條文中對“用戶接管設備”及“水錶”的提述,均視為分別對“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及“再生水水錶”的提述。”
第五條
本合同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生效。
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華詩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周美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紹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黎恆宣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詹雅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少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李永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的薪俸。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00頁至第703頁之公證合同摘錄之中文版出現錯誤,現本局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公證處第012A號簿冊第140頁至142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
應改為:“……公證處第021A號簿冊第140頁至142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華詩韻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麥長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吳偉強——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本地區賬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謝晉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陳淑敏,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曉碧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艷琼,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黃啟麟,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5點;
陳穎芝,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杜冠棠,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70點;
黃俏群、張建榮、林發枝、朱愛英及關儲碩,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陳瑞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馬思麗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副關務督察趙燕平、首席關員許慧珠及一等關員劉灼怡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林涓及黃惠舢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保安司司長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a)下列人員的晉升是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337920 | 鄧彩鳳 | 1 |
b)下列人員的晉升是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280921 | 尹君鴻 | 1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並因工作之緊急需要,保安司司長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警長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副警長 | 172920 | 溫少蓮 |
" | 247851 | 盧炳強 |
" | 145911 | 譚景華 |
" | 140861 | 陳瑞倫 |
" | 204930 | 何惠玲 |
" | 150871 | 陳炳榮 |
" | 100931 | 高兵 |
" | 142861 | 冼銘權 |
" | 104891 | 趙健庭 |
" | 131881 | 伍權富 |
" | 306921 | 王文浩 |
" | 156891 | 崔家輝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健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杜詩韻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10點。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梁施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Gorgulho Coelho, Maria Helen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憲韻及余志時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Jesus, Maria Isabel de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3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蘇兆明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40點。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銀嬌、朱樹及葉少英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駱淑儀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健城,於司法警察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庄華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監獄獄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袁富洲——澳門監獄第三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監獄之職務,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第169/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根據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適當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將下列軍事化人員以年資晉升至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之職位:
副一等消防區長 | 編號402091 | 陳明 |
" | 編號408981 | 張建華 |
" | 編號403091 | 曾偉邦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173/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區長職位: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23891 | 陳志明 |
" | 編號407871 | 龔耀東 |
" | 編號413891 | 陳世幫 |
" | 編號407911 | 馮少明 |
" | 編號487921 | 黃家鏘 |
" | 編號403901 | 莊少春 |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李志強及梁英林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各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張平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梁君彥及黃維,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葉志權,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洪偉銘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張榮耀及李月龍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李志強及梁英林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各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張平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區佐偉、梁健國及謝志威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梁君彥及黃維,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葉志權,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朱嘉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張錦榮及賀國漢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冼植強及Vong Lemos, Rogerio,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盧廣標,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De Almeida da Silva, Simão Jose,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盧孟明,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鍵忠,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馬宇宙及胡發枝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謝禮斌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十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何品祥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黎偉強及譚祥河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任立峰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甄立雄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李國斌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張興瑩、Lam, Chu Tou、林家鴻、劉子健及黃少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吳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鄧瑞停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楊婉君及甘家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周羨敏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朱美金──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巢杏悠——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麥樂天及徐嘉俊,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分別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及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黃煒琪及彭詠思,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分別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及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Da Cruz de Carvalho e Rego, Vasco Ernesto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陳淑芳、陳永強、謝小嬋、張韻珠、蔡綺華、何鎮明、李芷茵、梁忠、梁永基、梁偉堅、盧淑儀、吳鳳英、吳義孝、吳文基、蘇惠英、談詩旋及葉詩琪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黃顯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戴雪英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林雪鋒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Hierco, Rebecca Jimenez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何彩蓮及胡偉明,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梁榮緯及吳健豪,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何翠山,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蔡德貞、劉悅及崔國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陳錦全,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陳焯權、陳焯生、陳如見、鄭培超、蔡月鳳、洪麗明、李明亮、李熾威及馬少濠,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郭群娣、林綺雯及譚倩盈,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陳雪梅、陳惠玲、楊清萍、容妙珍、葉志展、林錦貴、吳義輝及余展全,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金美君,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鄭社建、伍祝平及李煒,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葉錦雄,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韋妙琪,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婉儀,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楊一君,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梁平芳,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小燕、鄭秋玲、張錦開、蔡斐珊、楊嘉儀及林國華,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張敏儀,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黃愛華,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黃嘉碧,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李月龍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張榮耀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甘伙帶、甘曉雲、甘鈞及林任發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劉志安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尹智聰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Dela Rosa, Nora Musa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余桂群及蔡致煒,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分別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及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伍志輝,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黃錦球,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傑珍、鄭惠玲、張連娣、周倩華及梁榮輝,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麗玲及鍾泳聰,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梁君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馮慶楓及黃超群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葉家宜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燕妹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月蓮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清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戴雲珊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生效。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雪紅,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蘇鳳兒,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古瑞芳、梁淑貞及黃七英,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梓雷,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華招,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關金英、林小芳、李惠愛、梁瑞瓊、潘美珍、蕭少群及王凱碧,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陸小敏及黃河基,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小燕、施明芽及黃婉霞,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程卓容、駱麗雁及譚保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練林根及黃志堅,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何艷紅及吳玉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鄭惠芬、丘健強、郭燕玲及李麗瑜,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詹國平,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永勤,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Baladas, Fernando,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偉漢、梁鳳賢及梁寶蓮,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娟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長英、黎淑敏、莫華坤及黃彩紅,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寶玲及李淑英,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兆妹,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麗貞,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古日英,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Madeira, Fatima,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錦仔,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呂七妹及黃玉玲,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珍,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李麗──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陳烱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為期六個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梁建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馮玉香的散位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二日。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楊國成、甘秀敏、廖玉芬及陸靜鋒,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偉焯,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温妙瑜,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麥詩雅及吳婉儀,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聶進科,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何文傑,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蕭詠文,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林仲霆──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為期六個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廖志聰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的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靜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
黃雅婷,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凱君,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潘景翀,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Cheung Wu Polliy、梁家俊及魏竫暉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凱莉及阮詠欣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楊日科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黎慧賢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煥友——應其要求,中止第C-023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慧珊——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 T-0225。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Pedro de Magalhães Freitas Meliço Silvestre——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174。
簡焰森、施偉達——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929、M-1930。
陳梓堅——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17。
林逸姿——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226。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官文——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997。
劉永榮——應其要求,中止第M-174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杜健欣——恢復第M-176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施振宇第D-0118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Sarah Kate Mcleod Skeldon第M-1658號及關達智第M-17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工人醫療所祐漢分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011/3號准照之許可。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勞翠麗及黃淑芬。
按照本人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批示:
劉敏儀,本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批示:
林海倫,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勤雜人員,第七職階,薪俸點為180,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510:陳安琪,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曾美群,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等技術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370:葉碧珊,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馮金鑾及梁祺健,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及楊宇倫,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批示:
沈咪蓮,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540,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二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485:楊艷艷,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430:陳寶娟,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一等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400:李國妍,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及卓麗文,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等技術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370:Ana Margarida Lopes de Albuquerque、布紹祥及徐志宏,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400:黃健創,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及鄺穎詩,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305:馮永森,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230:高麗嫦,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195:梁緯亭,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王娜娜,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馮慧恩,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及李 頴怡,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批示:
鄺耀忠,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一月十六日第236/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 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批示:
盧碧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455,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第六職階,薪俸點為575:林茵茵,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第七職階,薪俸點為590:劉曉薇,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批示:
陳旭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作為本局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批示:
鄭嘉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540,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日批示:
梁敏英,本局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辛孟曦,其放棄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有關批示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何榮森——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自鏡——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彭仲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吳幗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鍾紹鵬,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蔣寧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蕭翠玲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綺兒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並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智廊”,葡文名稱為“Salão G”和英文名稱為“G Lounge”,在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獲發第0636/2012號牌照,持牌人為“GM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M Companhia de Gestão de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M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二十六樓(L33)。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陸建峰及莫子恆,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José Maria Nunes,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林美霞、譚美珊、黃詩華及黃雪玲,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Angelina Madeira de Carvalho da Silva、周美文及潘法洪,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林寶玉,本學院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徐德強,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瑞蘭,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敬康及Eduína da Silva,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張笑芳,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尹耀國,本院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投考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湖山及戴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及十月二十四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凱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二年度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第四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批示核准: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恤制度(僱主方) | 1,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000 | |
總額 | 1,000 | 1,000 |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方丹妮,高樂士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勁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安棟樑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馮志強及陳顯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羅獻之及羅頌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梁佩茵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27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黃曉欣及陳嘉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5點。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Melinda Chan,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供應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唐蘊紅學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王子杰,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輔助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局長批示:
應龔玉冰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局長批示:
應陳坤明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高思遠及歐路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所核准之房屋局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六次之修改: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預算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60,0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5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500,000.00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4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5,96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0 | 資產租賃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600,0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500,000.00 |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3 | 00 | 00 | 00 | 私人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7,3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300,000.00 | |
總額 | 8,560,000.00 | 8,560,000.00 |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及實習方式聘用劉雅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謝誓宏,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獲訂立新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及實習方式聘用羅嫦意、梁嘉琪及杜寶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40,為期六個月,各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及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惠卿、陳福利及梁鳳英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錫棠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祥汀及錢國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月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潘毅及潘愷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日及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迎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Gregorio Pena Pires Nuno Miguel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布少華及鄭家恆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歐業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祐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學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濟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愛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葉瑜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錦斌、麥劍輝及鄭麗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六日、十月十三日及十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呂灝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鮑欣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楚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燕冰、呂靄婷、丘怡及趙宇珍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振誠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謝偉明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敏妍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德如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田源昌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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