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4/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2

刊登日期:

2012.10.31

版數:

13004-13006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24/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消防局的組織與運作——廢止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4/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經第3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七)項的規定,並根據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

    經行政長官批准,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上指《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起,委任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33891)梁毓森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為期兩年,並賦予其副消防總監職能職位的軍銜等級。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附件B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

    委任消防總長(編號433891)梁毓森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消防總長(編號433891)梁毓森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澳大機電工程碩士學位;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二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89年9月21日至1990年10月11日,在消防局行動處工作;
    ——1990年10月12日,修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課程;
    ——1995年1月3日至1995年12月31日,在消防局技術廳工作;
    ——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3月23日,在消防局機場處工作;
    ——1997年3月24日至1997年12月1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
    ——1997年12月2日至1998年1月25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工作;
    ——1998年1月26日至1998年2月8日,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
    ——1998年2月9日至1998年12月27日,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
    ——1998年12月28日至2001年3月29日,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
    ——2001年3月30日至2006年7月31日,擔任消防局技術廳廳長;
    ——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5日,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廳長;
    ——2010年3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
    ——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27日,擔任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
    ——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9月30日,擔任消防局代副局長。

    法規:

    第166/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2

    刊登日期:

    2012.10.31

    版數:

    1300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以便續簽一份個人勞動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57/99/M號法令 -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6/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馬起峰博士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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