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2

刊登日期:

2012.10.31

版數:

1300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電子政務應用平台”基礎功能組件構建方案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電子政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電子政務應用平台”基礎功能組件構建方案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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