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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康偉下列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三)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對基於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起的年假累積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超時工作;
(八)根據法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及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根據法例規定,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轄下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或北京的醫院檢查;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內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三)批准報廢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上級批准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查閱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的存檔文件、提供相關資訊、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職責範圍内,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以外的各實體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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