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AFIS指紋活體採集儀及工作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32/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iesecke & Devrient GmbH”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件”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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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