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2

刊登日期:

2012.9.19

版數:

11074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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