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6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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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