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8/2012。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澳台友好協會。
英文名:Macau Taiwan Amit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促進兩地間友好交流的平台,通過介紹及舉辦各種活動及服務、並積極與相關機構團體進行交流,藉此共同推進澳門與台灣兩地間於經濟、文化、教育、環保、慈善公益等方面更緊密地互相交流與學習,以及和諧繁榮發展。
第三條——會址:
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K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方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二)個人或法人贊助;(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9/2012。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徐金生蔡玉霞文教聯合會。
英文名:Mr. & Mrs. Hsu Ching Sheng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秉承創辦人的意願,及集結社會熱心人士各方的力量;推展、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務;以及為社會上有需要之人士作出協助。
第三條——會址:
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K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方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二)個人或法人贊助;(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雯明音樂協會”。本會受本章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規所管轄,並在澳無限期運作。
二.本會是非牟利及屬於社會文化,公民性質的社團。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樂大馬路259號美居廣場永勝閣七樓D。
本會宗旨是:
a)提升本會會員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情懷;
b)推動會員對有利於文化,音樂,藝術,及體育的心身發展;
c)促進會員對社會各階層的關心和互助精神;及
d)積極支持和推廣對本澳有利發展的社會活動。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的入會費,會費,公共和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各項活動的收益。
凡本澳居民、遵守本章程規定和本會各機關的合法決議,對音樂有興趣,並在入會時於澳門居住,繳交會費後經理事會同意均可取得會員資格。
一.會員權利:
a) 擔任本會各機關職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出席會員大會,就各事項進行討論,提議及投票;
c)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享用本會既定的一切福利;
e) 推薦新會員的加入。
二.會員義務:
a)確切遵守會章和各機關的合法決議;
b)繳交理事會所定的定期會費;
c) 維護本會聲譽;
d)熱心擔任被選定的職務或被指派的任務;
e) 就發展會務之目的熱心捐獻。
一.申請人須填妥入會表格,繳交理事會所定的入會費。
二.申請人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其他條件,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會員將其意向以書面向理事會表明便可退會。
一.會員如有違反會章,作出破壞本會名譽的行為,在外觸犯刑法而影響本會聲譽者,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下:
a)口頭警告;
b)中止會員權利一年;
c) 開除會籍。
二.不論自願退會或是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發還其所交的會費及一切之捐獻。
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理事會可授予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資格。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作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的會員大會,是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力的會員組成,並設有一主席團,由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不少於九人組成,任期為二年。
一.會員大會是由其主席(會長)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在每年七月底前召開一次。
三.特別會議則應得理事會,監事會或四分之一的會員要求才能召開。
一.第一次召集的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上款的人數未足夠,大會在半小時後以第二次召集召開。
三.除以下第四,第五款的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應取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的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取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屬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如下,但不影響法律上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a)制定本會領導方針;
b)就章程和內部守則的修改討論,投票及決議;
c)以暗票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d)分析和通過理事會的資產負債表,報告,年度帳目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一.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及理事三人組成,總人數為九人,任期為二年。
二.如理事會的成員因長期缺席或無暇視事,其空缺由其餘成員增選一位會員填補,所增選的成員將執行職務至當届任期完結為止。
一.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日期和時間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其成員後定出。
二.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一.理事會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理事會權限:
a)實踐所有落實本會宗旨而必須或恰當的行為;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為本會籌集經費,訂定和收取會員的定期會費;
d)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e) 管理本會的財產;
f) 委託本會代理人,可以為非本會會員;
g) 組織和領導本會活動;
h)為接納開除會員決議;
i) 任命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j) 制定內部守則;
k)建議召集會員大會;
l) 製作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各項活動的帳目。
一.本會是由理事長的簽名約束、又或在理事長缺席或無暇視事時由副理事長和一位理事的聯署約束。
二.本會亦可按會員大會中自由取得的決議條文而受約束、又或由理事會所任命的一位代理人在理事會所設定的範圍和條文內的簽名而受約束。
理事會可設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中之五位或七位成員組成,以執行日常的管理運作,並可授予常務理事會本章程第十九條所定範圍內的適當權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組成,全部從會員中選出,任期二年。
除法律上和章程內所賦予的權限外,監事會行使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職能;監事會主要是監管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事會的成員必須是獨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最前線”,中文簡稱為“博彩前線”,英文名稱為“Forefront of the Macao Gaming”,英文簡稱為“FMG”,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大馬路27號利達新邨第二座16樓Z,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爭取和維護本澳博彩前線員工的應有權益、工作環境、待遇和福利。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屬任職於澳門任何博彩企業屬下各部門之前線員工,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每屆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保護流浪犬隻協會(中文簡稱護犬協)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rotectora para os Cão Vadio de Macau (葡文簡稱APCVM)
英文名稱:Stray Dog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SDPAM)
會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4樓D
本會為一慈善服務團體,以拯救流浪或被遺棄狗隻,愛惜犬隻,提倡結紮,鼓勵認養,致力減少流浪犬為宗旨。
一. 以本地區流浪犬及被遺棄犬隻為對象;
二. 盡量安排食宿予流浪犬隻;
三. 照顧、醫治有殘缺或有其他健康問題的流浪犬隻;
四. 給流浪犬隻進行結紮手術;
五. 和其他部門及社團合作,推廣動物福利,善待動物。
任何人士,不分性別、年齡、國籍、宗教信仰,對犬隻有愛心,支持本會,尊重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參加。
以單人個人名義入會。
一.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本會一切活動;
二.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有提出異議及退會的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參加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尊重及維護本會立場;
四. 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
五. 不作有損本會的行為。
一. 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地區法律、本會章程,將被開除會籍;
二. 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嚴重危害本會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開除會籍。
一. 自動退會須函告理事會;
二. 積壓會費三個月或以上,經催促無效,視同退會。
一. 本會領導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三. 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一.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大會壹次,並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最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信內需指出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一,但一小時後仍未達二分一的人數,則可召開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 在緊急情況下,由符合法定人數可以召開。
三. 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
一.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會員,並具代表本會的資格;
二. 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
三. 理事會各職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和財政開支;
2. 監事會成員共有三人,包括監事長壹人、委員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修改章程之決議需出席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贊同,方視為有效。
本會之解散決議需全體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通過,方視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 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科普青年協會”,英文名為“Macau Youth Popularization of Scie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PS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組織科普青年活動,研究相關科普學術主題。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99號如意閣大廈23樓E座。
第四條——印鑑及會徽
本會印鑑及會徽為下述圖案: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於本澳青年及對科普活動有濃厚興趣,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及有義務遵守會章和繳交會費。
第七條——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信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自願捐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二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三條——本會得使用會旗,會旗式樣由理事會訂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扯鈴社”,英文名稱為“Macau Diabolo Club”, 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社的宗旨為傳承並推廣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抖空竹(別稱扯鈴) ,發揚和促進傳統民俗體育運動之一的扯鈴(空竹)為目標,同時讓青少年朋友們多一個選擇,促使他們進行有益身心又有趣的活動。本社將通過不同的方式去進行扯鈴的推廣工作,如:定期開設有關扯鈴的培訓課程,當社團條件成熟時舉辦扯鈴比賽和推廣表演活動,組織與其他地區的扯鈴社團以進行交流活動等。
第三條——本社地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259號永勝閣26樓G座。地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認同本社宗旨的任何人士,填寫入會申請表和繳納會費,經理事會通過,批准成為正式社員。
第五條——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 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每一社員為一票;
2.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社員有按照章程擔任本會領導職務並承擔相應職責的權利;
4. 社員有權對本社提出意見或建議;
5. 社員享有本社舉辦的一切活動的參與權;
6. 社員可以申請退社的自由。
第六條——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 社員如無要事須依時出席本社定期舉行的常規練習;
2. 社員須遵守本社章程並按時繳交會費;
3. 社員應當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活動,對本社的建設和發展提出建議和對本社的管理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
第七條——取消社員資格
1. 社員如果觸犯刑事法律,本社有權取消其社員資格;
2. 社員無故欠交社費超過三個月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3. 社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社名義從事商業活動,違者取消其社員資格;
4. 社員如有違反本社章程,破壞本社聲譽者,經由理事會視乎其情節的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甚至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社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所組成,以上所有架構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社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社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本社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其餘成員為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下設活動部、培訓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工作組織,負責日常社務工作。
5. 當認為本社日常事務或活動有需要時,理事會經決議後,可設立其他臨時或常設部門或職位。
6. 理事長和理事可連選連任,連續擔任兩屆或以上的常務理事,退出理事會後,可授予榮譽社員。榮譽社員終生免交會費。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本社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兩名,其餘成員為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監事長和監事可連選連任,連續擔任兩屆或以上的常務監事,退出監事會後,可授予榮譽社員。榮譽社員終生免交會費。
第十二條──本社設有以下職位:
主席一名:本社的代表,是本社對外形象及發言人,制定本社工作計劃的方針。處理一切決策事務及對外扯鈴表演等交流活動,是本社最高負責人。
副主席一名:協助主席處理本社一切事務,主席缺席時暫代其職務。
理事長一名:草擬並執行本社活動之每年度計劃和預算案。
副理事長一至兩名: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出缺時暫代其職務。
監事長一名:負責審核每年本社之財政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查本社的賬目,以及為監事會決議事情。
副監事長一至兩名: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暫代其職務。
理事若干名:籌備每個月的練習活動,通知社員參加本社的一切活動,處理本社一切雜務及管理本社之一切資產。
監事若干名:負責審核每年本社之財政報告及賬目,協助監事長操作有關監督的事務。
第十三條——為促進扯鈴文化的發展,以達到推廣的目的,本社可特別聘請有關社會知名人士或優秀專業人才擔任本社永遠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但不屬本社內務架構以內。)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社員的會費;
2. 培訓班之學費;
3. 政府之贊助;
4. 其他公司的贊助;
5. 出席活動的表演費;
6. 出售本社扯鈴的收入;
7. 本社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五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中華經典文化推廣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Classic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CCCP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六樓A座。
第三條——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本會是由熱愛中華經典文化並對中華經典文化有一定研究和建樹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自願原則聯合組成的非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是組織熱愛中華經典文化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各種文化交流活動,繼承和發揚中華經典文化,向世界展示中華經典文化的魅力,為中華文化和世界文化的交流做出貢獻。
第六條——凡熱愛中華經典文化的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會發起單位和個人為創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熱愛中華經典文化或從事文化領域工作的單位;
(三)個人會員:熱愛中華經典文化並有獨特見解的個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愛中華傳統文化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樹;
(三)經理事會審批;
(四)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或名譽職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以及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十條——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會員不應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十一條——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會員代表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負責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發起人擔任本會創會會長。
(三)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會長的職權
1、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3、對外代表本會;
4、會長授權副會長或理事長行使其職權;
5、會長及副會長為理事會當然理事。
(五)會員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機構領導由理事會秘書長擔任,其他成員由理事會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根據本會發展需要,聘任榮譽或名譽職位。
(五)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六)理事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安排理事會工作及副理事長和其他理事的分工;
3、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承擔理事會專案經費支付的終審職責;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七)副理事長的職權
1、全面落實理事會的決策,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理事會的監督與指導;
2、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授權時處理對外事務;
3、領導理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處理各項日常工作;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權: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開特別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三)其他。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本會定名為“澳門蝴蝶王聯誼會”。中文簡稱為“蝴蝶王”,英文為“The King of Butterfly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KBAM”。
2)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宗旨是為在於澳門宣傳泰國佛教文化和中國道教文化的交流聯誼,作為泰國佛教文化與本地文化交互相融的交匯點,熱心地為在於澳門信仰泰國佛教文化和中國道教文化人士提供了一個了解認識和學習淺會的交流平台,發展澳門特有的中外宗教文化相融的特色。
3)本會地址:澳門沙梨頭海邊街51號新軒閣1樓A。
(因會務需要可變遷)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的合法居民及支持本會所舉辦活動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E. 繳納會費。
3)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或觸犯法律,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 制定或修改會章;
B.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政狀況;
D.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按理事會需求可增設各部門,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可向社會各界各賢達,增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4)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八日前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必須是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票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五)經費
1)社會贊助及會費。
(六)附則
1)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同心社神誕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460號濠江花園第五座地下A舖。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在會址內設神壇,供坊眾及善信參拜,以宏揚廟會文化,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負責領導及召開會員大會,會長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九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五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接受政府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九條——經費支出:
1. 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何一人聯同財務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對本會有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授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誦經團”。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會員團結互助互愛,參與社會,以業餘的文娛藝術為組織,推廣、弘揚及促進媽祖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31C康和廣場第1期19樓A。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五)如會員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根據實際需要而召開。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根據實際需要而召開。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攝影前線研究社”,中文簡稱“ 攝影前線”;
(二)英文名稱:“Macao Viewfinder Photography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VPRA”。
第二條——宗旨
本會主要透過舉辦各類攝影活動,以提高澳門攝影藝術水平及文化視野,構建澳門當代攝影文化。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亞豐素街35-C地下,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攝影文化有興趣,贊同本會會章的宗旨,願遵守會章,提出申請而經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服從會章及一切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交流聚會;
(五)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六)可對本會之工作及發展提出建議;
(七)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審查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活動和工作報告及計劃。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如有需要或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會時,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本會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可參考時,則以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單位,由會員大會選出,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總人數需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三)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單位,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7 de Setembro de 2012, no Maço n.º 2012/ /ASS/M4, sob o n.º 251,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Um. «Associação Cultural Indiana e Saúde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印度文化與健康協會” e em inglês «Indian Cultural and Health Association of Macau», abreviatura «ICHAM», é uma associação cultural, recreativa e de saúde sem fins lucrativos.
Dois. «ICHAM» tem a sua sed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strada Governador Albano de Oliveira, n.º 78 D, Bloco 1, 8G, Jardim Nam San, Taipa.
Um. Promover a cultura indiana através de arte, dança, yoga e Ayurveda, para o bem-estar da sociedade.
Dois. Participar em actividades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e organizar programas para promover a saúde.
Um. Qualquer pessoa que se interessa pela cultura indiana e actividades saudáveis, reúne condições para se propôr como sócio.
Dois. A forma de admissão, o valor da quotização mensal, os direitos e deveres dos sócios serão especificados n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Associação.
São órgãos sociais da «ICHAM»: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são eleitos anualmente em sessão ordinária da Assembleia Geral convocada para esse fim, sendo permitida reeleição.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integrada por todos os sócios de pleno direito sendo 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Doi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b) Fixar e alterar o valor da jóia inicial e das quotas;
c) Deliberar sobre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d) Aprov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acompanhados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Aprovar regulamentos internos.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tesoureiro que acumula as funções de secretário.
Doi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Dirigir e coordena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os princípios do presente Estatuto;
b) Admitir ou rejeitar a admissão de novos sócios;
c) Aplicar as sanções aos sócios de repreensão verbal ou escrita e de suspensão;
d) Elaborar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ceitar dádivas, legados ou doações, sem encargos incomportáveis;
f) Elabor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 orçamento anual da Associação;
g) Administrar os bens e gerir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para aprovação na Assembleia Geral;
b) Examinar regularmente e sempre que julgar conveniente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c) Solicitar a convocação e sessões extraordinárias da Assembleia Geral, indicando os assuntos a tratar.
Os Estatutos poderão ser alterados em ses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necessários três quartos dos votos favoráveis para aprovação das alterações.
Um. Os sócios fundadores (Ashish Dhawan, Renu Dhawan), constituem a Comissão Instaladora, à qual compete a organização da primeira eleição dos órgãos estatutários.
Dois. Até à realização do acto eleitoral, a competência relativa à admissão de novos sócios pertence à Comissão Instaladora.
Três. A Comissão Instaladora, prevista no número um, obriga-se pelas assinaturas conjuntas.
São fontes de receita da Associação:
a) Quaisquer subsídios, donativos e participações com que os associados ou terceiros queiram contribuir;
b) Receitas de serviços eventualmente prestados pela Associação a terceiros no âmbito dos fins a que a mesma se propõe;
c) Subsídios ou comparticipaçõ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que se destinem à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d) Rendimentos de bens próprios ou de serviços prestados.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小型企業聯合總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Federal General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簡稱為“FGCAMSME”,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Federal Geral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組織及聯絡愛國愛澳,在澳門經營各行業的中小型公司及商號;
2. 促進本澳各行業的中小企業界團結互助,維護同業之利益,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合法權益;
3. 支持及協助政府改善中小企業的營商環境聯繫外地中小企業並對外進行交流訪問活動,促進本澳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21樓全層。本會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與商號會員兩種。
1. 團體會員:凡於本澳註冊之企業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三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執照之企業、商號等,經本會一名商號會員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第五條——不論團體或商號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3. 有權對本會之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4.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監事會發出書面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監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決議;
2.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3.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信譽與利益的行為;
4. 依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3.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 會員大會每年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6. 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章程的規定多於上述規則所定之票數。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議定工作計劃,處理日常會務,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3. 理事會可邀請商界及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職務以及顧問等。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3.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監事會最少每季度開會一次。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由商號會員組成,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交納會費;
2. 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及熱心人士捐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有闡釋之事項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1 de Agosto de 2012, sob o número quatro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間法律服務中心」;縮寫「民間法服」;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Serviços Jurídicos Cívicos de Macau”;縮寫“CSJCM”;英文名稱為“Macao Civic Legal Service Centre”(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35E號達昌大廈地下J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免費向本澳居民提供尋求解決法律爭議問題的資訊以及安排和組織相關免費諮詢服務,使居民認識和保障自身權益,促進本澳居民的法律知識和推動本澳普法活動。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會員大會、b)理事會及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及秘書長一名,必須為單數,人數至少三人,但最多不超過十五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2)大會召集通告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於開會前八天以簽收方式交予各會員或以相同提前期限透過掛號信為之。
3)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出席會員必須有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作出決議。
4)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則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經第二次召集所進行會議,無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以該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決議通過,但屬下款情況者除外。
5)屬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條——1)理事會成員最少三名,由一名理事長、多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及一名秘書長所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數額。
3)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為特定目的設立若干部門,以及有權決定為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本會的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會務顧問等職銜。
4)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5)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得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的簽名方式。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一名或多名,但組成人數至少三名且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政府或私人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文件的兩名簽署人共同負責,而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第十四條——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1 de Agosto de 2012, sob o número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杜卡迪(澳門)電單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Motociclo Ducat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Ducati (Macao) Motorcycle Club”(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35E號達昌大廈地下J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促進及推動澳門電單車活動,促進電單車愛好者之間的技術交流,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以及與海外不同車會組織進行交流。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會員大會、b)理事會及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及秘書長一名,必須為單數,人數至少三人,但最多不超過十五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2)大會召集通告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於開會前八天以簽收方式交予各會員或以相同提前期限透過掛號信為之。
3)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出席會員必須有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作出決議。
4)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則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經第二次召集所進行會議,無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以該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決議通過,但屬下款情況者除外。
5)屬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條——1)理事會由最少三人組成,且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數額。
3)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為特定目的設立若干部門,以及有權決定為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本會的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會務顧問等職銜。
4)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5)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得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的簽名方式。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一名或多名,但組成人數至少三名且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2)任何對本會政府或私人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文件的兩名簽署人共同負責,而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第十四條——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1 de Agosto de 2012,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清水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Shimizu”;英文名稱為“Shimizu Sports Club”(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35E號達昌大廈地下J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宣揚“愛國愛澳愛體育”的精神,促進及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的發展,以及與海外體育組織進行交流。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會員大會、b)理事會及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及秘書長一名,必須為單數,人數至少三人,但最多不超過十五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2)大會召集通告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於開會前八天以簽收方式交予各會員或以相同提前期限透過掛號信為之。
3)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出席會員必須有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作出決議。
4)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則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經第二次召集所進行會議,無論出席人數有多少,均以該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決議通過,但屬下款情況者除外。
5)屬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條——1)理事會由最少三人組成,且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數額。
3)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為特定目的設立若干部門,以及有權決定為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本會的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會務顧問等職銜。
4)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5)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得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的簽名方式。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一名或多名,但組成人數至少三名且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政府或私人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文件的兩名簽署人共同負責,而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第十四條——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0/2012。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總會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Gerais Desportivas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acau China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s”(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徽、會址
會徽:
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3樓A,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1/2012。
1. 修改會章第二章組織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分別如下:
第五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投票選出。當選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
第六條——本會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學術、財政、康樂、聯絡各部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稽核、監事各若干人,由當選者互選充任。如遇理事或監事出缺時,得由會員大會選舉中未獲選者按得票多寡依次遞補之。
第七條——1.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內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遇必要時,得經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由理事會召集臨時會議。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第四章附則增加第十四條如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章第十四條: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委員若干名。
(四)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委員若干名。
(五)維持不變。
第四章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培訓師學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Treinad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Trainers’ Society”,英文簡稱:“MTS”。
二、會址位於澳門關前後街34號二樓。
三、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社團,宗旨為促進澳門培訓師在數量和質量上的發展;提供培訓師一個彼此交流和促進的平台;積極拓展與國內外培訓師的培訓合作和交流,以推動澳門經濟和社會的進步。
四、會員資格分準會員、會員、團體會員、會士、榮譽會員和榮譽會士六種。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成年人士,填妥準會員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在繳納準會員會費後,即可成為準會員。
2.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成年人士,擁有培訓師資格、具有培訓師經驗及能力、或獲得本會培訓師培育課程證書,填妥會員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在繳納會員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培訓或進修機構,填妥團體會員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在繳納團體會員會費後,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4. 對本會及培訓事業有重大貢獻的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可被授予“會士”頭銜。
5. 對本會及培訓事業有貢獻的會外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可被授予“榮譽會員”頭銜。
6. 對本會及培訓事業有重大貢獻的會外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可被授予“榮譽會士”頭銜。
五、會員權利: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提出建議及批評的權利。
六、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內部規章和決議;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會費;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利益。
七、準會員、會員、團體會員、會士、榮譽會員和榮譽會士違反本會章程可被理事會開除會籍。
八、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平常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要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並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負責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十、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等,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按需要成立專責委員會。
十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和財政的合理運用。
十二、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等。
十三、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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