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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旅遊學院”簽訂《旅遊技術課程》、《平面設計課程(日間課程)》及《烹調技術課程(回歸教育)》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第15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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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高等教育評鑑範圍和內容清單”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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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簽訂“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學生保險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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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公司簽訂提供第二十四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之運輸服務之附註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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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王世民;

何嘉偉;

黃漢堅;

鍾楚霖*

* 請查閱:第32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三)及(十四)項以及第七款的規定續任下列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崔世平,副主席*;張作文,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江美芬;朱焯信;邢榮發;何嘉倫*;林玉鳳*;林子恩;林偉濠;林昶*;馬若龍;施家倫;陸曦;梁安琪;黃錫鈞*;Pedro Ip(葉正倫)*;Miguel Marcos Mendes Khan(簡米高)*;黃奕輝;湯榮耀;楊達夫;廖子馨;蔡安安;潘知常;劉雅防;蕭婉儀;關治平;蘇香玫。

* 請查閱:第32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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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