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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文化局屬下公共設施購買無線寬頻服務套裝(Cyber Station)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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