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會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本秘書處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文件審查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卑第巷1及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三樓行政會秘書處行政、財政及資訊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Anabela Maria Gomes | 83.5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港務局) 岑健龍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永祺
———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鄺耀漢 | 91.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委員:廳長 陳思敏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譚惠珠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公 告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 氹仔體育路185-195號五樓政策研究室內:
1. 編制外合同人員:
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
2.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於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關於填補各公共部門在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及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百二十八個(128)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的中央開考(相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投考人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及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址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名 單
法務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運輸範疇特別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布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洪小龍 | 73.66 |
2.º | 方元祥 | 68.36 |
3.º | 區潤華 | 68.10 |
4.º | 鄭溢新 | 60.50 |
5.º | 黎祖健 | 58.13 |
6.º | 黃力 | 57.50 |
7.º | 曾永建 | 52.93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4;
因缺席心理測驗而被淘汰之投考人:1;
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3。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而被淘汰之投考人:7;
因心理測驗不合格而被淘汰之投考人:13。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成績名單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出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潔心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五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吳若瑜 | 73.13 | |
2.º 張君平 | 72.25 | * |
3.º 司徒艷梨 | 72.25 | |
4.º 梁嘉超 | 71.75 | |
5.º Chan Gilberto Hermano | 71.00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天德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冼詠恆
———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十七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徐文輝 | 75.25 | |
2.º 楊少虹 | 74.75 | * |
3.º 梁健陽 | 74.75 | |
4.º 陳美怡 | 74.56 | |
5.º 伍嘉瑜 | 74.25 | * |
6.º 劉美珊 | 74.25 | |
7.º Cremilda Andrade Dias Azedo | 74.19 | |
8.º 陳世亨 | 74.06 | |
9.º 謝倩雯 | 73.94 | |
10.º 鄭燕玲 | 73.75 | * |
11.º 陳天雄 | 73.75 | * |
12.º 林競文 | 73.75 | |
13.º 楊倩映 | 73.69 | |
14.º 彭海韻 | 73.25 | * |
15.º 歐嘉恩 | 73.25 | * |
16.º 鍾英輝 | 73.25 | |
17.º 劉偉文 | 73.00 | |
18.º 鄧韻婷 | 72.75 | * |
19.º 劉燕鈴 | 72.75 | * |
20.º 林艷明 | 72.75 | |
21.º 葉婉儀 | 72.69 | |
22.º 郭潔綾 | 72.44 | * |
23.º 蘇欣琪 | 72.44 | |
24.º 王莉敏 | 72.25 | * |
25.º 蘇欣琪 | 72.25 | * |
26.º 鄧海英 | 72.25 | * |
27.º 歐佩芬 | 72.25 | * |
28.º 陳雪玲 | 72.25 | * |
29.º 吳艷嫻 | 72.25 | * |
30.º 胡成武 | 72.25 | |
31.º 葉詠詩 | 72.13 | |
32.º 汪嘉寶 | 71.75 | * |
33.º 何韻茵 | 71.75 | |
34.º 雷美蓉 | 71.69 | |
35.º 麥倩彤 | 71.50 | |
36.º 蘇永堅 | 71.00 | |
37.º 廖素平 | 70.50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碧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周家樂
———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陳浩鋒 | 70.5 | * |
2.º 林向榮 | 70.5 |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尹潔琳
候補委員:澳門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Carla Sofia Rodrigues da Luz Silva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公 告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中葡翻譯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黃,浩文 | 86.88 | * |
2.º 周,發培 | 86.88 | *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財務資訊部二等技術員 馮佰堃
勞工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洪志恆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人員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於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二十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瑞雲 | 79.3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文玲
委員:一等技術員 林瑞梅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彩
公 告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十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蔡慧蘭 | 77.94 |
2.º 黃梁可慧 | 77.44 |
3.º 蘇光柏 | 76.88 |
4.º 陳穎霖 | 74.00 |
5.º 蔡明亮 | 73.63 |
6.º 梁仲湄 | 71.19 |
7.º 林朝蕙 | 71.13 |
8.º 梁智豪 | 71.06 |
9.º 謝佩玲 | 70.75 |
10.º 葉兆佳 | 70.50 |
11.º 趙美英 | 70.19 |
12.º 譚家敏 | 69.88 |
13.º Cíntia Matias Xavier | 69.63 |
14.º Rui Ilídio Rodrigues Correia de Lemos | 69.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博彩監察協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趙潤娟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健樑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公 告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土木工程或相關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土木工程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 a)知識考試,淘汰制;
- b)專業面試,淘汰制;
- c)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 知識考試=50%
- 專業面試=40%
- 履歷分析=1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公佈名單
12.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考試範圍
13.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編寫相關報告、建議書或公函。
13.2 法律知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現行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 ——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 ——第56/96/M號法令——《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 ——第47/96/M號法令——《地工技術規章》;
-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陳世傑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偉平
一等技術員 黃羨心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寶玲
一等技術員 蕭佩英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按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行使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三款賦予的權限而作出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相關規定,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輔以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四十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審查文件及輔以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 a)專業面試,淘汰制;
- b)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之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 專業面試=50%
- 履歷分析=5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專業面試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警長 崔錦添
正選委員:警員 何錦茵
首席技術輔導員 蔡永安
候補委員:關員 區振濠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楊寶珊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之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4961余漢龍,就對其提起的不正當缺勤紀律程序編號142/2012,可由本通告刊登日起三十﹙30﹚天內提交自辯書。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更正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五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黃彩霞 | 7.402 |
2.º 梁敏瑩 | 6.956 |
3.º 梁志雄 | 6.869 |
4.º 劉雅歡 | 6.775 |
5.º 何月嬌 | 6.773 |
6.º 王麗娜 | 6.757 |
7.º 張好霞 | 6.745 |
8.º 陸兆宗 | 6.606 |
9.º 黃羅佩 | 6.562 |
10.º 梁迪托 | 6.486 |
11.º 黃潤娣 | 6.358 |
12.º 陳雅姸 | 6.323 |
13.º 胡秀嫻 | 6.233 |
14.º 郭鈺婷 | 6.225 |
15.º 黃錦屏 | 6.146 |
16.º 吳雅婷 | 6.135 |
17.º 江寶珊 | 6.118 |
18.º 梁善程 | 6.113 |
19.º 岑翠貞 | 6.094 |
20.º 何佩珊 50xxxx6(5) | 6.090 |
21.º 區文敏 | 6.066 |
22.º 林美芳 | 6.035 |
23.º 徐一燕 | 5.893 |
24.º 杜詩媚 | 5.890 |
25.º 蕭佩玲 | 5.876 |
26.º 陸世華 | 5.874 |
27.º 陳佩珊 | 5.825 |
28.º 溫永華 | 5.822 |
29.º 周德儀 | 5.794 |
30.º 梁泳蘭 | 5.789 |
31.º 胡顯成 | 5.778 |
32.º 陳文進 | 5.761 |
33.º 林海濱 | 5.759 |
34.º 劉慧怡 | 5.751 |
35.º 譚婉玲 | 5.749 |
36.º 蕭少敏 | 5.744 |
37.º 陸瑞儀 | 5.731 |
38.º 梁詩敏 | 5.701 |
39.º 郭紫菱 | 5.693 |
40.º 梁婷軒 | 5.685 |
41.º 李毅 | 5.675 |
42.º 梁勤富 | 5.671 |
43.º 尹雁琼 | 5.670 |
44.º 李海儀 | 5.641 |
45.º 馬永漢 | 5.636 |
46.º 杜炳芬 | 5.633 |
47.º 馮金鑾 | 5.626 |
48.º 梁愛儀 | 5.624 |
49.º 鄧志文 | 5.619 |
50.º 李嘉玲 | 5.585 |
51.º 陳妙霞 | 5.545 |
52.º 李韻芝 | 5.543 |
53.º 黃明鋒 | 5.525 |
54.º 陳錦翎 | 5.523 |
55.º 李美芳 | 5.497 |
56.º 何珮珊 51xxxx6(6) | 5.491 |
57.º 區翠雲 | 5.391 |
58.º 彭欣怡 | 5.366 |
59.º 陳碩峰 | 5.362 |
60.º 黃關玲 | 5.306 |
61.º 劉翠湖 | 5.268 |
62.º 黃瑞萍 | 5.253 |
63.º 方志明 | 5.202 |
B)被淘汰的應考人:2260人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應考人: | 分 |
林健城 | 72.8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思晶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謝嘉健
首席特級技術員(退休基金會) 羅日昌
公 告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十六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採購範疇)四缺。茲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計範疇)四缺。茲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茲通知,曾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至二十二日期間報名投考本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情報分析範疇)五缺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信息、機電或自動化控制範疇)四缺的投考人,按照行政公職局提供之意見,上述兩個開考通告中的部份內容未符合相關法例的規定。現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及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上述兩個開考。
並通知,於上述兩個開考已報名之投考人,可於本通告刊登日起計六十日內向本局申請退還報考遞交的文件。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1.º 關潔冰 | 81.56 |
2.º 李節球 | 81.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郁旺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玲
———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工藝工場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黎鴻安 | 79.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 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電信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
———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汽車修理工場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麥燦雄 | 79.8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二等技術員 何婉筠
———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金工工場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許文海 | 78.6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 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鄺偉樂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第十四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准考人名單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張貼位於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大堂以及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內,以供知悉。同時亦可瀏覽保安部隊網頁,網址為http://www.fsm.gov.mo。期後,各甄選階段之准考人名單亦將於上述地點及網頁公佈。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七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二等高級技術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亦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葡文)一缺;
-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葡文)一缺;
-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特殊教育)一缺;
-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協助進行葡語教學)兩缺。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667頁,有關本局的公告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技術員人員組別首席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而舉行;”
應改為:“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首席技術員(社會科學範疇)而舉行;”。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旅 遊 局
公 告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公共行政範疇) 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申請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 至f) 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 c)具備公共行政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之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
3.2 應遞交的文件:
-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 c)履歷(須親筆簽署並在每頁簡簽);
-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a)和 b)項所指之文件,可由公證員或旅遊局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後者,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作核對。
如有相關工作經驗及已完成的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請遞交副本,並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公共行政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 a)知識考試(筆試):50%;
- b)專業面試:30%;及
- c)履歷分析:20%。
上款a)項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一百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
7. 知識考試範圍
2.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3.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4.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5.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6.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7.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8/2006號法律及第15/2006號行政法規);
9.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10.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 方丹妮
正選委員: 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嘉儀
特級技術員 Hermínia Celeste da Silva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鄭錦霞
二等技術員 譚靈燕
正選秘書:一等技術輔導員 丁寬樂
候補秘書: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Ana Maria Nancy da Silva Rodrigues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申請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 c)具備資訊科技範疇高等課程學歷;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之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
3.2 應遞交的文件:
-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 c)履歷(須親筆簽署並在每頁簡簽);
-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a)和 b)項所指之文件,可由公證員或旅遊局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後者,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作核對。
如有相關工作經驗及已完成的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請遞交副本,並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資訊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 a)知識考試 (筆試):50%;
- b)專業面試:20%;及
- c)履歷分析:30%。
上款a)項 及b)項 所述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一百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
7. 知識考試範圍
2.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3.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4.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5.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8/2006號法律及第15/2006號行政法規);
6.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7.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9.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0. 專業知識:
10.1 網站之設計、構建及管理知識;
10.2 應用於互聯網及電子商貿上之技術知識;
10.3 資訊系統開發之理論知識;
10.4 下列電腦語言之應用知識:Java、PHP、ASP.Net及Microsoft SQL Server。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資訊處處長 何駿民
正選委員: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肇生
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昌鴻
候補委員: 特級技術員 李錦棠
一等技術員 袁友昌
正選秘書: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芷櫻
候補秘書:二等技術輔導員 盧小敏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十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羅淑霞 | 85.56 |
2.º 唐翠娟 | 82.81 |
3.º 黃潤鳳 | 82.75 |
4.º 蔡麗敏 | 81.75 |
5.º 鄭耀達 | 81.31 |
6.º 蔡佩盈 | 81.06 |
7.º 溫鳳微 | 80.69 |
8.º 林志雄 | 80.25 |
9.º 蕭君梨 | 80.13 |
10.º 何麗紅 | 79.81 |
11.º 勞鎮旋 | 79.44 |
12.º 甘潔玲 | 79.31 |
13.º 鄭榆強 | 78.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劉結艷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江山嬌
首席高級技術員 Irene Wong Martins
(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王翠華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詠沁
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小弟(行政公職局指定)
———
救世軍(澳門)家庭綜合服務中心裝修承攬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馬場永寧街HR - HS地段之經濟房屋地下C及一樓。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9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 澳門幣玖萬貳仟元正($92,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會計暨出納科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 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地下G舖內。
社會工作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價格: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人力資源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費用為澳門幣伍佰元正($500.00)。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60 %;
- ——合理工期:15 %;
- ——施工計劃:10 %;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0 %;
-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通 告
鑒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094頁的公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典試委員會:
……
正選委員:……
首席技術員(行政公職局指定) 吳美賢 ”;
更正為 :“典試委員會:
……
正選委員:……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指定) 吳美賢 ”;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鄧潔芳
正選委員:處長 鄧詠詩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指定) 吳美賢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陳暢堅 | 90 |
2.º 陳凱風 | 77.69 |
3.º 陸凱瑩 | 71.56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 麥炳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周家樂
———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唯一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蔣碧雯 | 74.25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運動醫學中心主任 蘇立中
民政總署二等高級技術員 甘露雯
———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譚穎兒 | 79.38 |
2.º 歐偉棠 | 77.06 |
3.º 袁天恩 | 75.94 |
4.º 戴愛珍 | 75.67 |
5.º 葉金松 | 70.25 |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員 周家樂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運動醫學中心主任 蘇立中
公 告
體育發展局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定,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決議通過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之《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第七條如下: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
(十)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模擬與混合信號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
(九)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旅遊學院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工人組別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姓名 | 總成績 |
夏家發 | 68.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望廈迎賓館代館長 羅嘉賢
正選委員: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韋雄基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李潔荷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2)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九缺;
- 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一缺。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通 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兩名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範疇)。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 b)至 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 d)具備兩年銀行出納或現金櫃檯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應遞交的文件及收件地點
投考人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位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及下列文件:
-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 c)專業資格及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 d)兩年銀行出納或現金櫃檯工作經驗證明副本或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投考人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聯繫的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等。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若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報考人則豁免遞交 a)、b)及 f)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人事管理及會計運作。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三級內所載的230點,以及享有其本身個人勞動合同內訂定之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 a)知識考試──50%;
- b)專業面試──30%;
- c)履歷分析──20%。
6.2. 上款a)項及b)項所述之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一百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
6.3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6.4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5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 a)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b)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旅遊學院的組織及運作);
- c)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7.2 專業知識:
出納以及櫃檯現金收訖相關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考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張貼地點
有關名單將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同時上載於本學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學院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副經理(餐飲範疇) 黃育山
正選委員:廚房顧問 黃文樹
廚房顧問 鄭志森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熊輝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黃志偉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基 金
通 告
更改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有關資助活動名稱:
受資助機構 | 核准批示 |
修改資助活動名稱 |
|
Clube Fringe de Macau | 09.03.2012 | 原為: | 資助津貼:“長者故事講演輔導(第四屆)”活動。 |
更正為: | 資助津貼:“長者故事講演輔導(第五屆)”活動。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09.03.2012 | 原為: | 資助津貼:“栢藝舞蹈隊培訓班”活動。 |
更正為: | 資助津貼:“栢蕙舞蹈隊培訓班”活動。 | ||
澳門道樂團 | 16.03.2012 | 原為: | 資助津貼:“澳門新年音樂會2012”活動。 |
更正為: | 資助津貼:第一期“道教音樂研習班”活動。 | ||
Edições Va Kio, Lda. | 11.05.2012 | 原為: | 資助津貼:“第23屆兒童節園遊會”活動。 |
更正為: | 資助津貼:“第33屆兒童節園遊會”活動。 |
修正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第9393頁及第9395頁,有關文化基金第二季度獲津貼名單中有不正確之處,如下:
受資助機構 | 核准批示 | 給予金額 | 修正給予金額 | 修正目的 |
澳門文化藝術學會 | 09.03.2012 | $35,400.00 | $27,000.00 | 資助津貼:“第15屆新春陶藝書畫文玩展─龍年專題”活動。 |
澳門管弦樂團 | 16.03.2012 | $97,400.00 | $15,500.00 | 資助津貼:“粵韻懷舊金曲音樂會”活動。 |
澳門管樂協會 | 16.03.2012 | $19,100.00 | $101,000.00 | 資助津貼:“大師重奏系列”音樂會活動,“澳門青年管樂團專場音樂會(三場)”活動。 |
受資助機構 | 核准批示 | 給予金額 | 修正受資助機構 | 目的 |
澳門文化藝術學會 |
23.03.2012 |
$8,400.00 |
澳門文化藝術協會 | 資助津貼:“大地歡歌”中外民歌經典金曲演唱會活動。 |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文化基金
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衛鳴
文 化 產 業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名 單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文化產業委員會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少梅 | 85.6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 王勁秋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家裕
文化產業委員會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雄昌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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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三期」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字樓基礎建設廳查閱。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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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郵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郵政局個人勞動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六缺(資訊科技範疇三缺、設計暨多媒體範疇兩缺及行政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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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機電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及通訊博物館網頁(www.macaupost.gov.mo/macao.communications.museum)。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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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一.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通訊博物館範疇)一缺;
二. 編制外合同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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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郵政局個人勞動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十二缺(郵政範疇十缺、儲金局範疇一缺及通訊博物館範疇一缺),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局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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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本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以下空缺:
(雜役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及通訊博物館網頁(www.macaupost.gov.mo/macao.communications.museum)。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下列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本辦公室收件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 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89-795號電信管理局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財 政 局
公 告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
-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
- ——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通 告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茲通知財政局公務員何鄭詠詩,就針對其而提起的待決的紀律程序,於本通告刊登日起計30天(三十天)內提交其書面答辯,並得於澳門南灣大馬路第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九樓查閱有關卷宗,以及要求取得針對其的控訴書之副本。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於財政局
預審員 Carolina Figueiredo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胡慧婷 | 85.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Onofre Cheong Braga da Costa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熾偉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二等技術員 鄭家穎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阮雲龍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潘鳳鳴
運輸基建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張麗燕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處長 潘潔儀
委員: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處長 敖國廉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炳鈞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凌綺君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林佩芝
電信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謝雯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湯雅欣
委員: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馮嘉俊
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錦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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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十五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方式試用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4.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5. 薪俸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合格完成臨床病理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
3)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
4)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1)、2)、3)和4)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記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1)、2)、3)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記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臨床病理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1.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官建泳醫生
正選︰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林妙玲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陳鞏醫生
候補︰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錢偉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黃荔青醫生
12.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方式試用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4.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5. 薪俸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合格完成急症醫學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頇遞交: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
3)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
4)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1)、2)、3)和4)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記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1)、2)、3)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記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急症醫學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1.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陳麗陽醫生
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劉咏儀醫生
候補: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朱江醫生
內科主任醫生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醫生
12.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方式試用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4.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5. 薪俸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合格完成精神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
3)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
4)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1)、2)、3)和4)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記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1)、2)、3)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記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精神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1.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精神科主任醫生 何志榮醫生
正選:精神科主治醫生 何卓然醫生
精神科主治醫生 郭偉德醫生
候補:精神科主治醫生 黃輝醫生
精神科主治醫生 曾美有醫生
12.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方式試用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1)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4)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5)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6)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7)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8)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9)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10)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11)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12)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13)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4.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1)提供醫療服務;
2)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協助培訓活動;
4)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5)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6)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7)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8)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9)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10)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1)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12)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13)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14)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15)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16)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5. 薪俸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合格完成肺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
3)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
4)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1)、2)、3)和4)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記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1)、2)、3)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記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肺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1.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張德洪醫生
正選: 肺科主任醫生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
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醫生
候補: 肺科顧問醫生 任立峰醫生
肺科顧問醫生 陳洪濤醫生
12.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最後成績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