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伍嘉榮的請求,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其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日起,終止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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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七項、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490點),由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楊永添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鏡全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Fátima Filomena Rosário dos Remédios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蓓蓓,屬編制外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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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李佩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另將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六個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紀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詩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趙家偉及鮑健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及十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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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伍嘉麗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周翠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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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代局長 曹錦俊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羅,志堅學士在本署擔任道路渠務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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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Aleixo Estevão Nun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46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萬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7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五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何長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3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劉炳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85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廉政公署處長之法務局第三職階顧問文案王智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的批示: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Maria Celeste Marrucho Calisto Miranda,供款人編號60175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區志煒,供款人編號60830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發出的批示: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彭憲洪,供款人編號30130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李少文,供款人編號60080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吳玉珍,供款人編號60196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鄭頌愈,供款人編號60625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郭美珍,供款人編號60627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岑智麟,供款人編號60836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杜智聰,供款人編號60846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助理員杜嘉成,供款人編號61487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鄭志宏,供款人編號61531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鍾智宏,供款人編號61534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月蓮,供款人編號60295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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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黃晴錦碩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區域經濟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陳錦燕學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Juvino Pinto Marques——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Juliana Anok Rodrigues——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Ana Maria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Dá Mesquita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根據四月十三日第89-G/98號法令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布靜嫻學士——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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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霍禮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歐偉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美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芷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Daniel da Silva Per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30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鄭瑞眉、譚麗銀及杜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80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譚堅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石健森——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

黃活清——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

溫志鍇——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日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

吳淡福——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

Daniel do Rosário Machado——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

譚遠祥——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

陳林波——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惠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陸添有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陸惠容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Beatriz Hernandes de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林文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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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級及日期續期一年:

Mirtília dos Santos Lameiras,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續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李卓慧、陳慧蘭、岑孟津、石雪琴、左穎軒、勞杰凡、陳建輝、李容波、林子榮、Daniel Augusto de Souza、趙美芬、黎海雲、鄧淑英、洪兆輝、李嘉敏、李連結、鄭麗雅、鄭組儀、陳紅梅、李麗、蔡慧楊、夏麗絲、梁敬雄、楊麗環、吳帶彩及Zoé Alves do Rosário,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續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燕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續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葉文勝,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續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慧學士、陳麗玲學士及周子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及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295,首兩位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葉嬛嬛學士及林頌儀學士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及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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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致煒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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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永然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40之薪酬。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黃羨心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阮笑群、何惠雯、周玉顏及黃曼莉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邵惠嬋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265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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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保安司司長第27/SS/2012號批示:

徐貫平,本局第三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f)項及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起,被科處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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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謝大民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朱萬成、何偉文及李國華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李蓮生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梁章孔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康仁藥行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3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康仁藥房(盧廉若店)”的准照,以及宣告其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9-B號福來閣B座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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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麗文——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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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民峰、梁綺雯——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908、M-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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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寶蘭、黃婉芳——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217、T-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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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氏中醫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3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和樂街11號宏豐大廈地下F座,持牌人為區氏中醫綜合診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和樂街11號宏豐大廈地下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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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

Jacira Teixeira Monteiro,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55,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批示:

郭慶基,本局確定委任的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430:劉孝峰、吳家錦及楊利民。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430:李劍、伍軍、楊莉及楊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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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曹慧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聶雯婷的請求,其在本局演藝學院擔任戲劇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陳澤成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偉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黃秀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六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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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李響——根據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計,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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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慧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鴻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續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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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二財政年度

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3-02-1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202,000.00  
3-02-1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140,000.00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3-02-1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27,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3-02-1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538,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3-02-1 01 02 10 00 99 其他 108,000.00  
  01 06 00 00 00 負擔補償    
  01 06 03 00 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3-02-1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303,000.00  
3-02-1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9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3-02-1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3,350,000.00  
  02 03 04 00 00 資產租賃    
3-02-1 02 03 04 00 02 動產 150,000.00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3-02-1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703,000.00  
3-02-1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29,000.00  
3-02-1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278,000.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3-02-1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56,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3-02-1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699,000.00  
3-02-1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183,000.00  
3-02-1 02 03 08 00 99 其他 1,313,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107,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3 00 00 00 返還    
3-02-1 05 03 00 00 99 其他 572,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5-02-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22,000.00  
3-02-1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21,05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3-02-1 07 06 00 00 00 各項建設 2,100,000.00  
3-02-1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7,070,000.00  
            總額 21,050,000.00 21,0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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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黎燕偉及黃嘉恩,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張紅蓮及楊雪慧,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張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杜衛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六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鄧耀勝,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李敏輝,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六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曾永康、梁恩恩、鄭佩儀、梁海林、何嘉麗、郭鳳群、袁嘉敏、李幗茵、鄧笑屏、丘佩鳳、劉安妮、陳嘉露、梁楚琴、譚傑榮及文禮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淑惠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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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Teresa Mourato Lopes學士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Teresa Mourato Lopes學士自1999年開始在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至今十三年;其一直在本局土地管理廳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10年2月22日起擔任土地管理廳代廳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土地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學士(財務學)。

3. 職業培訓:

——「本地區總預算編制課程」;
——「葡語課程——第五級」;
——「中國公共行政及管理普通話預備課程」;
——「中國公共行政及管理課程」;
——「普通話強化課程六級(領導,主管及高級技術員)」;
——「中國行政管理補充課程」;
——「葡語進階(一)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普通話課程八級」;
——「中層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4. 工作經驗:

——1995年11月6日進入公職,並在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擔任職務;
——1995年11月6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3月16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行政暨公職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9年3月17日至2000年3月16日,以臨時委任方式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0年3月17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8年5月7日起,晉升為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0年2月22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子昌碩士為本局基礎建設廳廳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郭子昌碩士自1998年開始在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至今約十四年;其一直在本局基礎建設廳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12年1月1日起擔任基礎建設廳代廳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基礎建設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土木工程碩士。

3. 職業培訓:

——「ISO9000品質管理系統」;
——「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課程」;
——「澳門公務員公務文書寫作」;
——「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
——「Microsoft Project計劃管理課程」;
——「普通話高級課程」;
——「焊接技術與質量實務」;
——「葡語課程——第三級」;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PLAXIS及其他軟件在地工技術上的應用」;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4. 工作經驗:

——1998年12月28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1998年12月28日至2000年12月27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技術員;
——2000年12月28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技術員;
——2008年3月26日起,晉升為特級技術員;
——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基礎建設廳下設的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之職務;
——2012年1月1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基礎建設廳廳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區炳堅學士為本局准照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區炳堅學士自1995年開始在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至今十七年;其一直在本局准照處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05年1月1日起擔任准照處代處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准照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建築學學士。

3. 職業培訓:

——「第九屆赴葡就讀計劃」;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行政程序課程」;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4. 工作經驗:

——1995年8月21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1995年8月21日至1998年5月12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8年5月13日至1999年5月12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9年5月13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5年12月7日起,晉升為顧問高級技術員;
——2005年1月1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准照處處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澤權碩士為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澤權碩士自1977年開始在本局擔任職務,並自1997年在本局技術輔助處工作,至今十五年,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05年1月1日起擔任技術輔助處代處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技術輔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碩士(訴訟法學);
——法學碩士(行政學);
——社會科學高等專科學位(新聞傳播)。

3. 職業培訓:

——「兩年制建築及工程文憑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4. 工作經驗:

——1977年11月4日進入公職,並在工務運輸廳(現為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1999年3月17日至2000年3月16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0年3月17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6年12月13日起,晉升為顧問高級技術員;
——2005年1月1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國權學士為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劉國權學士自2005年開始在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至今七年;其一直在本局圖則暨工程處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10年2月1日起擔任圖則暨工程處代處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圖則暨工程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程學士(土木工程)。

3. 職業培訓: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4. 工作經驗:

——2005年7月18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2005年7月18日至2006年1月17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6年1月18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0年1月18日起,晉升為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0年2月1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紅碩士為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謝紅碩士自1993年開始在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至今十八年;其一直在本局研究暨文件處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10年10月4日起擔任研究暨文件處代處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研究暨文件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經濟學碩士(金融學);
——文學士(行政秘書)。

3. 職業培訓:

——「第七屆赴葡就讀計劃」;
——「當代行政及公共管理課程」;
——「行政程序法典課程(高級技術員及技術員)」;
——「公眾接待技巧課程」;
——「圖書文獻處理技術課程」;
——「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課程」;
——「公共活動之組織及管理課程」;
——「導師培訓課程」;
——「外交禮賓研討班」;
——「危機管理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4. 工作經驗:

——1993年10月13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1993年10月13日至1998年3月24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8年3月25日至1999年3月24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9年3月25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5年12月7日起,晉升為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0年10月4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穎麟學士為本局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余穎麟學士自2006年開始在本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至今六年;其一直在本局水力暨環境衛生處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12年1月1日起擔任水力暨環境衛生處代處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程學士(土木工程)。

3. 職業培訓: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4. 工作經驗:

——2006年1月2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7月1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6年7月2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高級技術員;
——2011年7月2日起,晉升為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2年1月1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鳳燕為本局會計科科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譚鳳燕自1992年開始在本局擔任職務,至今十九年;其一直在本局會計科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04年7月1日起擔任會計科代科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會計科科長一職。

2. 學歷:

——高中畢業(十二年級)。

3. 職業培訓:

——「接待公眾——組織的素質和形象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前線服務人員培訓計劃——接待技巧課程(進修班)」。

4. 工作經驗:

——1992年10月2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1992年10月2日至1994年10月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行政文員;
——1994年10月2日至1998年6月2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技術輔導員;
——1998年6月3日至1999年6月2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技術輔導員;
——1999年6月3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技術輔導員;
——2006年6月28日起,晉升為特級技術輔導員;
——2004年7月1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會計科科長之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條和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駱雲健為本局儲備暨財產科科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駱雲健自1994年開始在本局擔任職務,至今十八年;其一直在本局儲備暨財產科工作,對相關範疇擁有豐富的經驗,且自2010年3月4日起擔任儲備暨財產科代科長之職務,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儲備暨財產科科長一職。

2. 學歷:

——高中畢業(十一年級)。

3. 職業培訓:

——「MS-ACCESS入門課程」;
——「人事管理實務課程」;
——「視窗98入門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前線服務人員培訓計劃——接待技巧課程(必修班)」;
——「變革與承擔研習班」;
——「“推動環保採購、帶動綠色文化”環保採購培訓課程(廣州話)」。

4. 工作經驗:

——1994年2月1日進入公職,並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職務;
——1994年2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行政文員;
——1999年5月26日至2001年5月25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技術輔導員;
——2001年5月26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技術輔導員;
——2006年12月6日起,晉升為特級技術輔導員;
——2010年3月4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儲備暨財產科科長之職務。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劉國權及余穎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因分別獲定期委任為圖則暨工程處及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杜錦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鄭烱晉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275點。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冼炳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海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郵差的薪俸點240的薪俸。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陳鴻傑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終止,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的葡文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Lio Tong Meng, ......., do quadro de pessoal da DSJ ─ .....”

應改為: “Lio Tong Meng, ......, do quadro de pessoal da DSAJ ─ .....”。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少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0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石鳳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8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盧松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張大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8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朱文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周天球、周湖斌、馮建皇、楊桂安、李富源、梁國泉、吳郁煥、庾潤和及黃坤林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熊嘉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月八月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8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區敬章及楊志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6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陸麗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吳素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蔡慧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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