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潘錦屏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經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錦德 | 84.7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紹昌
委員:蘇樹平
António Amilcar da Rocha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吳惠敏 | 82.50 | |
2.º 譚巧芝 | 80.63 | a) |
3.º 邱智瑩 | 80.63 | |
4.º 陳靄茜 | 79.56 |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三)項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Yolanda Lau Chan
委員:林君凡
曾莉莉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語言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鄭杏儀 | 88.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白欣婷 | 75.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建設發展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Irene Wong Martins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吳雄昌 | 80.50 |
2.º 林銳端 | 80.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財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趙明茵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劍光 | 80.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雨新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馮景山 | 82.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胡潔如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王曦瑜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梁芷娟 | 81.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許麗芳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印務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阮振南 | 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印務局處長 羅小敏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杜子柔
候補委員:印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志生
印務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 | 79.50 |
2.º 饒嘉詠 | 78.19 |
3.º Elisa Lei Gaspar | 77.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印務局處長 關淑玲
正選委員:印務局處長 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
候補委員:政策研究室二等技術員 鄭家穎
為填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語言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林夢芝 | 80.31 |
2.º Maria da Natividade Cabrita Xavier Delgado Cabral Taipa | 79.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處長 林偉倫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書香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為填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國安 | 85.3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書香
候補委員: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正選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二等技術員 鄭家穎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代局長 曹錦俊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行政及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代局長 曹錦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人員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李偉農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霍詠珊 | 71.3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經濟局首席技術員 羅嘉敏
候補委員:經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方秀萍
司法警察局一等技術員 霍慧玲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林有信 | 89.56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對外經濟關係廳廳長 Cristina Gomes Pinto Morais
正選委員:經濟局區域經濟事務處處長 黃晴錦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覺生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茲公佈,現有Jiranan Promton da Rosa,申請其已故配偶,本局前編制人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Benjamim da Rosa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甘樂年 | 9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處長 羅金玲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候補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鮑少群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統計暨普查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2.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澳門幣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98,888,800,282.50 |
其他負債 |
0.00 | |
銀行結存 |
48,244,797,195.43 | |||
海外債券 |
50,640,163,170.07 |
財政儲備資本 |
99,278,240,565.45 | |
其他投資 |
3,839,917.00 |
基本儲備 |
98,801,084,700.00 | |
超額儲備 |
58,262,206.97 | |||
其他資產 |
389,440,282.95 |
本期盈餘 |
418,893,658.48 | |
總計 |
99,278,240,565.45 |
總計 |
99,278,240,565.45 | |
財務暨人事處
李可欣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潘志輝
尹先龍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寶玲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江寶珊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雪慧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Leonardo Luís Castilho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被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控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五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呂錦昌申領其已故妻子梁佩珍(曾為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範疇)十五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三、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 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並需按工作安排負責公眾接待的工作。
六、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三級別內所載的195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 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一般/專門知識
(一)公共行政知識
(二)公文寫作能力
(三)社會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馮若梅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二等技術員 關志恆
候補委員:中心主任 張貴新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招聘運輸範疇特別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六缺。
一、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
三、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四)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五)履歷;
(六)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六)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人員到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提供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內所載的170點。
七、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兩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九.二. 時事常識;
九.三. 駕駛車輛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冼尚禮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遠航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禧驥
職務主管 楊榮吉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局的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上述開考公告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旅遊局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現“為旅遊局提供三台十五座位客車”進行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查閱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及索取副本,亦可透過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下載。
投標書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投標人須在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並須繳交澳門幣壹萬捌仟捌佰元($18,8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得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四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文綺華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大學校董會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更改委任程海東教授為副校長的任期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之決定,現更改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授予副校長程海東教授或其代任人之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
副校長 何順文
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 黎日隆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七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持續進修中心主任梁成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
副校長 何順文
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 黎日隆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 授予校園發展總監宋傑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 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五、 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
副校長 何順文
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 黎日隆
學生事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三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周桂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學生事務長 余小明
學生事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經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三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學生輔導及發展處處長蘇桂龍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學生事務長 余小明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二十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歷史系主任魏楚雄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 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 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 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二十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葡文系主任Maria Fernanda Gil Pinheiro da Costa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
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科技學院副院長阮家榮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代副院長高冠鵬或其代任人及電機及電腦工程系代主任譚錦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陳俊龍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澳門大學校董會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更改委任程海東教授為副校長的任期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之決定,現更改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授予副校長程海東教授或其代任人之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決定。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 授予持續進修中心主任梁成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依法核准發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
(六)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為其領導的進修中心招聘短期課程兼職教師及簽訂有關工作協議書。
二、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 本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 授予校園發展總監宋傑堯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 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 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五、 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學生事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學生資源及服務處處長周桂慈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 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三)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學生事務長 余小明
學生事務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學生輔導及發展處處長蘇桂龍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 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曾參與課餘活動之證明文件;
(三)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學生事務長 余小明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歷史系主任魏楚雄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 轉授予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葡文系主任Maria Fernanda Gil Pinheiro da Costa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院長 郝雨凡
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澳門大學校長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科技學院副院長阮家榮或其代任人、科技學院代副院長高冠鵬或其代任人及電機及電腦工程系代主任譚錦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 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部門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三) 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管轄部門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四)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轉授權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陳俊龍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內公布: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純 | 79.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唐蘊紅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港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郭趣歡 | 82.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陳宜婉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港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虔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梁錦昶 | 68.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科長 王子杰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蔡雨新
港務局特級技術員 李家碧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89-795號電信管理局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二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行政人員範疇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或可瀏覽本辦公室網頁www.git.gov.mo。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容可琪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張麗燕
二等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盧兆栢 | 78.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佩華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嘉俊
勞工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張德勝 | 83.75 |
2.º 彭鑑森 | 77.6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統計暨普查局特級統計技術員 郭碧堅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余擎漢 | 82.7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 交通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首席技術員 李仲偉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阮正剛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朱燕婷 | 79.94 |
2.º 梁體源 | 78.5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建設發展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蕭藹華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唐可茵 | 80.25 |
2.º 陳美燕 | 77.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符珊珊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陳天美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編制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條件的交通事務局編制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三缺、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一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現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五缺,現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營養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在對病人、個人及特定群體的營養評估方面進行研究及應用營養知識,以制訂營養及飲食治療計劃和對膳食供應、製作及衛生進行監督及管理,推動社區及個人建立健康飲食習慣的健康促進工作,從而預防疾病,以及發展尤其是食品的生物化學分析、研究及營養評估的研究工作。
3. 職務內容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9)負責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0)確保質量管理;
11)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2)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3)協助衛生範疇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14)支援該職程的專業人員擔任職務及協助評核部門其他人員;
15)開展或參與調查及研究計劃;
16)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17)協調管理及人員培訓工作,以及部門內技術方面的管理工作;
18)參與訂定其所任職部門的衛生政策。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74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營養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營養職務範疇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高級衛生技術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營養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營養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5%;
2)工作經驗——25%;
3)專業培訓——4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營養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營養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食物及營養科學;
b)個人及群體的營養評估及要求;
c)特定疾病及條件的膳食管理;
d)食品服務管理;
e)醫療資源運用及管理;
f)人員及專業培訓管理。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高級營養師 楊慧珍女士
內科顧問醫生 潘敏瑛醫生
候補委員:矯形外科及創傷科顧問醫生 陳惟蒨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營養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在對病人、個人及特定群體的營養評估方面進行研究及應用營養知識,以制訂營養及飲食治療計劃和對膳食供應、製作及衛生進行監督及管理,推動社區及個人建立健康飲食習慣的健康促進工作,從而預防疾病,以及發展尤其是食品的生物化學分析、研究及營養評估的研究工作。
3. 職務內容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4.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2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營養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營養職務範疇服務達四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營養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營養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四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5%;
2)工作經驗——25%;
3)專業培訓——4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營養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營養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食物及營養科學;
b)個人及群體的營養評估及要求;
c)特定疾病及條件的膳食管理;
d)食品服務管理。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高級營養師 楊慧珍女士
內科顧問醫生 潘敏瑛醫生
候補委員:矯形外科及創傷科顧問醫生 陳惟蒨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化驗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尤其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3. 職務內容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9)負責相關職務範疇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0)確保質量管理;
11)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2)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3)協助衛生範疇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14)支援該職程的專業人員擔任職務及協助評核部門其他人員;
15)開展或參與調查及研究計劃。
4. 薪俸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65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化驗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化驗職務範疇服務達十二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化驗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十二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5%;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5%。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2%;
2)工作經驗——38%;
3)專業培訓——26%;
4)卓越表現 (已發表的化驗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執業相關的文章)——1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b)實驗室安全管理;
c)檢驗技術:
d)檢測方法的建立及驗證;
e)測量不確定度;
f)化驗培訓活動的籌劃及推行。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候補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智伶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春蘭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七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化驗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尤其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3. 職務內容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9)負責相關職務範疇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0)確保質量管理;
11)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2)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9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化驗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化驗職務範疇服務達八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化驗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八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5%;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5%。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2%;
2)工作經驗——38%;
3)專業培訓——26%;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化驗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執業相關的文章)——1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b)實驗室安全管理;
c)檢驗技術:
d)檢測方法的建立及驗證;
e)測量不確定度。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候補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智伶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春蘭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二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化驗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尤其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3. 職務內容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4.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2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化驗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化驗職務範疇服務達四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化驗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四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5%;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5%。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2%;
2)工作經驗──38%;
3)專業培訓──26%;
4)卓越表現 (已發表的化驗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執業相關的文章)──1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b)實驗室安全管理;
c)檢驗技術:
d)檢測方法的建立及驗證。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 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候補委員: 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智伶
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嘉敏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六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化驗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尤其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3.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4. 薪俸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8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化驗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化驗職務範疇服務達兩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專業培訓,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兩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0%;
2)工作經驗——50%;
3)專業培訓——3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b)實驗室安全管理;
c)檢驗技術: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候補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智伶
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嘉敏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六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內容
高級顧問藥劑師職務包括:
1)提供藥物治療所需的方法並對病人作出評估,使其能提高健康素質;
2)評估及監測藥物的質量、安全性及有效性;
3)監察藥物的生產、進口、分銷及供應活動;
4)檢驗及鑑定藥物原料及成品;
5)按照國際標準規範管理藥物;
6)促進合理用藥;
7)參與制定藥物治療方案,並在相關治療過程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8)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既定的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治療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9)收集資料及提供藥劑服務,而該等資料及服務對預防疾病,保持、維護及促進病人及居民的福祉及生活素質具有必要性;
10)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藥劑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11)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12)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13)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14)負責藥劑師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5)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6)確保質量管理;
17)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8)協助衛生範疇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19)支援該職程的專業人員擔任職務及協助評核部門其他人員;
20)開展或參與調查及研究計劃;
21)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22)協調人員培訓及技術工作;
23)參與制訂其任職部門的衛生政策。
3. 薪俸
第一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8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藥劑師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4.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藥學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藥劑範疇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6/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藥劑師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5.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藥學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藥劑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6.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 學歷:20%;
2) 工作經驗:30%;
3) 專業培訓:3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藥學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藥劑執業相關的文章):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7. 最後成績
7.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7.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藥物監督管理與法規
b)臨床藥學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衛生局副局長 鄭成業
正選委員: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藥學部主任 陳孝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任藥師 張永耀
候補委員:衛生局主任醫生 馮浩明
衛生局顧問醫生 郭秋莎
10.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三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為有肢體障礙、精神障礙、發育障礙或其他功能障礙者進行康復治療的工作,透過分析及評估身體的活動及姿勢並制訂適合的治療計劃,以達致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治療疾病、舒緩疼痛、康復及提高活動能力的目的,從而改善及加強個人自主性及職業能力。
3. 職務內容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9)負責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0)確保質量管理;
11)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2)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9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康復——物理治療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服務達八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康復——物理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物理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八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0%;
2)工作經驗——40%;
3)專業培訓——3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康復——物理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物理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基本科目:
b)專業科目:
c)法例知識: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物理治療師 趙錦華博士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候補委員: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Cardoso Gomes, Fernando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三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為有肢體障礙、精神障礙、發育障礙或其他功能障礙者進行康復治療的工作,透過分析及評估身體的活動及姿勢並制訂適合的治療計劃,以達致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治療疾病、舒緩疼痛、康復及提高活動能力的目的,從而改善及加強個人自主性及職業能力。
3. 職務內容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4.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2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康復——物理治療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服務達四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康復——物理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物理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四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0%;
2)工作經驗——40%;
3)專業培訓——3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康復——物理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物理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基本科目:
b)專業科目:
c)法例知識: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物理治療師 趙錦華博士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候補委員: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Cardoso Gomes, Fernando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六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為有肢體障礙、精神障礙、發育障礙或其他功能障礙者進行康復治療的工作,透過分析及評估身體的活動及姿勢並制訂適合的治療計劃,以達致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治療疾病、舒緩疼痛、康復及提高活動能力的目的,從而改善及加強個人自主性及職業能力。
3.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4. 薪俸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8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康復——物理治療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康復——物理治療職務範疇服務達兩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專業培訓,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兩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30%;
2)工作經驗——30%;
3)專業培訓——4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基本科目:
解剖學,生理學,心理學,神經科學,運動科學,創傷與疾病
b)專業科目:
物理電療法,手法治療,運動療法,生物力學及人體工程學
骨科,心肺科,神經系統科疾病的物理治療及處理
基礎研究的知識和分析,防感染控制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物理治療師 趙錦華博士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候補委員: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Cardoso Gomes, Fernando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四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藥劑師指導及協調下,按標準化操作程序執行技術性工作,尤其在藥物調配,藥物配方的解釋,藥物的配製、識別、供應及分配、分類、儲存及保存的控制,藥物及其他製品存貨的分配及管理,有關藥物使用的訊息及藥物檢查工作等方面。
3. 職務內容
首席診療技術員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11)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屬部門或機構現有資源運用的效益及效率;
(12)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13)支援下級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藥劑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藥劑範疇服務達八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刊登的技術性文章,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八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15%;
2)工作經驗——47.5%;
3)專業培訓——32.5%;
4)卓越表現 (已刊登且能反映與藥劑職務範疇診療技術員從業方式相關工作成果的技術性文章)——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準。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法規知識
a)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b)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c)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d)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e)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f)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
g)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
h)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9.2 專業知識
藥物應用知識、藥劑範疇診療技術員從業技能及職務相關知識。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鄭艷紅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顧問診療技術員 Ricardo Alexandre Airosa Lopes
候補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筱明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七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藥劑師指導及協調下,按標準化操作程序執行技術性工作,尤其在藥物調配,藥物配方的解釋,藥物的配製、識別、供應及分配、分類、儲存及保存的控制,藥物及其他製品存貨的分配及管理,有關藥物使用的訊息及藥物檢查工作等方面。
3. 職務內容
一等診療技術員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支援二等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11)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4.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9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藥劑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藥劑範疇服務達四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刊登的技術性文章,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四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15%
2)工作經驗——45%
3)專業培訓——35%
4)卓越表現 (已刊登且能反映與藥劑職務範疇診療技術員從業方式相關工作成果的技術性文章)——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及在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法規知識
a)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b)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c)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d)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e)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f)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
g)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9.2 專業知識
藥理知識、藥劑範疇診療技術員從業技能及職務相關知識。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鄭艷紅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顧問診療技術員 Ricardo Alexandre Airosa Lopes
候補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筱明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藥劑師指導及協調下,按標準化操作程序執行技術性工作,尤其在藥物調配,藥物配方的解釋,藥物的配製、識別、供應及分配、分類、儲存及保存的控制,藥物及其他製品存貨的分配及管理,有關藥物使用的訊息及藥物檢查工作等方面。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藥劑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刊登的技術性文章,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15%;
2)工作經驗:50%;
3)專業培訓:30%;
4)卓越表現(已刊登且能反映與藥劑職務範疇診療技術員從業方式相關工作成果的技術性文章):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及在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法規知識
a)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b)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c)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d)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e)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f)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核准為從事中醫藥品之配制及貿易之場所發出准照之制度及運作條件
g)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9.2 專業知識
基礎藥理知識、藥劑範疇診療技術員從業技能及職務相關知識。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鄭艷紅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志成
顧問診療技術員 Ricardo Alexandre Airosa Lopes
候補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筱明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心肺描記)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對心臟、血管及肺部的解剖生理病理能力進行研究及評估,以及計劃及應用心科、肺科及心胸外科的特定診斷及治療方法,尤其是進行心電圖、肺功能測試及心肺血管方面的其他測試,為檢查病人作準備及安排病人體位,並操作適當的設備。
3. 職務內容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職務包括:
(1) 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 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 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 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 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 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 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 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 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11) 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屬部門或機構現有資源運用的效益及效率;
(12)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13)支援下級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14)推動及協助相關專業的研究活動;
(15) 指導並協調所屬部門內由其負責的診療技術員的工作;
(16) 協助開展相關職務範疇內的調查及研究項目;
(17) 參與部門管理與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管理工作;
(18)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1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範疇(心肺描記)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圖示記錄範疇(心肺描記)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7/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診療技術員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曾發表的學術文章,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15%;
2)工作經驗—— 48%;
3)專業培訓——32%;
4)卓越表現(曾發表相關範疇的學術文章)——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及在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上款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循環系統及呼吸系統的解剖學、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
b)內、外科學。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顧問醫生 李志森醫生
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候補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張德洪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心肺描記)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對心臟、血管及肺部的解剖生理病理能力進行研究及評估,以及計劃及應用心科、肺科及心胸外科的特定診斷及治療方法,尤其是進行心電圖、肺功能測試及心肺血管方面的其他測試,為檢查病人作準備及安排病人體位,並操作適當的設備;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範疇(心肺描記)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的學術文章,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 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15%
2)工作經驗——50%
3)專業培訓——30%
4)卓越表現(曾發表相關範疇的學術文章。)—— 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及在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上款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循環系統及呼吸系統的解剖學、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顧問醫生 李志森醫生
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候補委員:肺科顧問醫生 張德洪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神經生理描記)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藉能記錄中樞及周邊神經系統的生物電活動的常規或電腦化技術,對神經內科及神經外科病理進行研究及診斷,尤其是進行腦電圖、睡眠的多種波動描繪記錄,以及記錄腦活動的其他檢查或神經肌肉檢查,並在檢查期間為病人作準備、安排病人體位、指示及監測病人,以確保檢查的效果、安全及舒適。
3. 職務內容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11)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屬部門或機構現有資源運用的效益及效率;
(12)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13)支援下級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14)推動及協助相關專業的研究活動;
(15)指導並協調所屬部門內由其負責的診療技術員的工作;
(16)協助開展相關職務範疇內的調查及研究項目;
(17)參與部門管理與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管理工作;
(18)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1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範疇(神經生理描記)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圖示記錄範疇(神經生理描記)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7/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診療技術員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曾發表的學術文章,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15%
2)工作經驗——48%
3)專業培訓——32%
4)卓越表現 (曾發表相關範疇的學術文章)——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及在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上款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神經系統的解剖學、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
b)內、外科學。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
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陳嘉明醫生
神經病科主治醫生 梁惠怡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神經生理描記)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藉能記錄中樞及周邊神經系統的生物電活動的常規或電腦化技術,對神經內科及神經外科病理進行研究及診斷,尤其是進行腦電圖、睡眠的多種波動描繪記錄,以及記錄腦活動的其他檢查或神經肌肉檢查,並在檢查期間為病人作準備、安排病人體位、指示及監測病人,以確保檢查的效果、安全及舒適。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範疇(神經生理描記)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曾發表的學術文章,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15%
2)工作經驗——50%
3)專業培訓——30%
4)卓越表現 (曾發表相關範疇的學術文章。)——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及在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上款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神經系統的解剖學、生理學及病理生理學。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
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陳嘉明醫生
神經病科主治醫生 梁惠怡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在實驗室及病理解剖、臨床化驗及公共衛生範疇內進行分析、試驗或驗證,尤其是收集樣本,準備材料及工具,選擇最適當的技術、設備及材料進行工作,應用標準的觀察及操作方法及技術,控制及保證質量,根據診斷、治療或篩查評估結果,以及發出技術意見書。
3. 職務內容
首席診療技術員負責下列職務: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11)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屬部門或機構現有資源運用的效益及效率;
(12)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13)支援下級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化驗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化驗範疇服務達八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相關論著/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八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知識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50%
2)工作經驗——30%
3)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化驗範疇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範疇執業相關的文章)——5%
4)專業培訓——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診療技術員相關法規
a)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b)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c)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d)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9.2 專業知識
a)微生物學;
b)公共衛生;
c)生物化學;
d)血液學;
e)免疫學;
f)解剖學;
g)實驗室質量管理;
h)資源運用及管理。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周偉傑
正選委員: 顧問診療技術員 梁燕雯
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幸立
候補委員: 顧問診療技術員 詹瑞琼
顧問診療技術員 黃志峰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實驗室及病理解剖、臨床化驗及公共衛生範疇內進行分析、試驗或驗證,尤其是收集樣本,準備材料及工具,選擇最適當的技術、設備及材料進行工作,應用標準的觀察及操作方法及技術,控制及保證質量,根據診斷、治療或篩查評估結果,以及發出技術意見書。
3. 職務內容
一等診療技術員負責下列職務: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支援二等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11)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4.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9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化驗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化驗範疇服務達四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相關論著/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四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50%;
2)工作經驗:30%;
3)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化驗範疇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範疇執業相關的文章):5%;
4)專業培訓: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I. 知識考試——筆試
9.1 診療技術員相關法規
a)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b)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c)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d)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9.2 專業知識
a)微生物學;
b)公共衛生;
c)生物化學;
d)血液學;
e)免疫學;
f)解剖學;
g)實驗室質量管理。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周偉傑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梁燕雯
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幸立
候補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詹瑞琼
顧問診療技術員 黃志峰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六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實驗室及病理解剖、臨床化驗及公共衛生範疇內進行分析、試驗或驗證,尤其是收集樣本,準備材料及工具,選擇最適當的技術、設備及材料進行工作,應用標準的觀察及操作方法及技術,控制及保證質量,根據診斷、治療或篩查評估結果,以及發出技術意見書。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二)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三)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四)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五)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六)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七)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八)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化驗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相關論著/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50%
2)工作經驗——30%
3)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化驗範疇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化驗範疇執業相關的文章)——5%
4)專業培訓——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和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診療技術員相關法規
a)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b)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c)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d)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9.2 專業知識
a)微生物學;
b)公共衛生;
c)生物化學;
d)血液學;
e)免疫學;
f)解剖學。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周偉傑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梁燕雯
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幸立
候補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詹瑞琼
顧問診療技術員 黃志峰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視軸矯正職務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進行有關眼球運動障礙、雙眼視力及相關異常情況的評估及非藥物治療方面的技術性工作,分析視覺功能及評估視覺刺激神經傳導及視野缺損,編排及使用復原、矯正雙眼視力障礙及低視力的特定治療,以及開展屬健康促進及教育範疇內的知識推廣、篩查及預防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負責下列職務: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11) 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屬部門或機構現有資源運用的效益及效率;
(12)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13)支援下級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14)推動及協助相關專業的研究活動;
(15) 指導並協調所屬部門內由其負責的診療技術員的工作;
(16) 協助開展相關職務範疇內的調查及研究項目;
(17) 參與部門管理與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管理工作;
(18)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1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視軸矯正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視軸矯正範疇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7/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診療技術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相關論著/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50%
2)工作經驗──25%
3)卓越表現(已發表的視軸矯正範疇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視軸矯正範疇執業相關的文章)──5%
4)專業培訓──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專業知識
a)視軸矯正範疇相關專業知識(例如:眼肌運動障礙、弱視診治等);
b)眼科診療儀器的操作及分析(例如:視野等);
c)基本眼科學;
d)醫療資源運用及管理;
e)科研及人員培訓。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衛生局副局長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主治醫生 梁珍醫生
眼科主治醫生 陸美嬋醫生
候補委員:眼科主治醫生 金宏醫生
眼科主治醫生 魏志成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視軸矯正職務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進行有關眼球運動障礙、雙眼視力及相關異常情況的評估及非藥物治療方面的技術性工作,分析視覺功能及評估視覺刺激神經傳導及視野缺損,編排及使用復原、矯正雙眼視力障礙及低視力的特定治療,以及開展屬健康促進及教育範疇內的知識推廣、篩查及預防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 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二) 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三) 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四) 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五) 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六)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七) 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八)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視軸矯正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相關論著/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50%;
2)工作經驗——25%;
3)卓越表現(已發表的視軸矯正範疇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視軸矯正範疇執業相關的文章)——5%;
4)專業培訓——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專業知識
a)視軸矯正範疇相關專業知識(例如:眼肌運動障礙、弱視診治等);
b)眼科診療儀器的操作及分析(例如:視野等);
c)基本眼科學。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衛生局副局長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主治醫生 梁珍醫生
眼科主治醫生 陸美嬋醫生
候補委員:眼科主治醫生 金宏醫生
眼科主治醫生 魏志成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進行有關聽力及前庭功能的診斷、預防、保護及復康工作,尤其是選擇合適的測試及設備、進行聽力測試及評估測試結果,並藉跟進聽力修復及聽力矯治或以旨在改善平衡的活動進行康復計劃。
3. 職務內容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負責下列職務: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9)參與並負責獲指定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組,以完善有關診療方法的技術;
(10)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提供資訊或解釋;
(11)建議採取必要措施以提高所屬部門或機構現有資源運用的效益及效率;
(12)參與開考及典試委員會的工作;
(13)支援下級診療技術員執行職務;
(14)推動及協助相關專業的研究活動;
(15)指導並協調所屬部門內由其負責的診療技術員的工作;
(16)協助開展相關職務範疇內的調查及研究項目;
(17)參與部門管理與人員培訓,以及技術管理工作;
(18)應所屬的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1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範疇(聽力測驗)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診療技術(圖示記錄範疇──聽力測驗)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7/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診療技術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相關論著/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證明;
5)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5)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50%;
2)工作經驗:30%;
3)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圖示記錄(聽力測驗)範疇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圖示記錄(聽力測驗)範疇執業相關的文章):5%;
4)專業培訓: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診療技術員相關法規
a)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b)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c)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d)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9.2 專業知識
a)聽力──前庭系統的解剖學和生理學;
b)聽力──前庭系統病理學;
c)臨床聽力學;
d)兒科聽力學;
e)聽力喪失的預防、治療和復健;
f)平衡功能的評估、診斷和復健;
g)職業聽力學;
h)智力發育遲緩或發育障礙聽力學;
i)醫療資源運用及管理。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科主任醫生 程正昂醫生
耳鼻喉科主治醫生 莫天石醫生
候補委員:耳鼻喉科主治醫生 白琪文醫生
耳鼻喉科主治醫生 岑雲鵬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進行有關聽力及前庭功能的診斷、預防、保護及復康工作,尤其是選擇合適的測試及設備、進行聽力測試及評估測試結果,並藉跟進聽力修復及聽力矯治或以旨在改善平衡的活動進行康復計劃。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 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二) 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三) 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四) 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五) 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六)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七)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八)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範疇(聽力測驗)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規定取得同等學歷者;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工作經驗及已發表相關論著/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40%。
知識考試將以兩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50%
2)工作經驗——30%
3)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圖示記錄(聽力測驗)範疇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圖示記錄(聽力測驗)範疇執業相關的文章)——5%
4)專業培訓——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9.1 診療技術員相關法規
a)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b)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c)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d) 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9.2 專業知識
a)聽力——前庭系統的解剖學和生理學;
b)聽力——前庭系統病理學;
c)臨床聽力學;
d)兒科聽力學;
e)聽力喪失的預防、治療和復健;
f) 平衡功能的評估、診斷和復健。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科主任醫生 程正昂醫生
耳鼻喉科主治醫生 莫天石醫生
候補委員:耳鼻喉科主治醫生 白琪文醫生
耳鼻喉科主治醫生 岑雲鵬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從業方式
為有肢體障礙、精神障礙、發育障礙或其他功能障礙者進行康復治療的工作,透過分析及評估身體的活動及姿勢並制訂適合的治療計劃,以達致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治療疾病、舒緩疼痛、康復及提高活動能力的目的,從而改善及加強個人自主性及職業能力。
3. 職務內容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9)負責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0)確保質量管理;
11)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2)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3)協助衛生範疇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14)支援該職程的專業人員擔任職務及協助評核部門其他人員;
15)開展或參與調查及研究計劃;
16)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17)協調管理及人員培訓工作,以及部門內技術方面的管理工作;
18)參與訂定其所任職部門的衛生政策。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74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康復——物理治療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高級衛生技術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康復——物理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物理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5%;
2)工作經驗──25%;
3)專業培訓──4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康復——物理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物理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基本科目:
b)專業科目:
c)醫療資源運用及管理。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李偉成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物理治療師 趙錦華博士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候補委員: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Cardoso Gomes, Fernando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從業方式
對人際溝通障礙,包括與口頭及書面語言理解和表達有關的障礙以及其他非口語溝通形式的障礙進行治療、評估及預防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9)負責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0)確保質量管理;
11)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2)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13)協助衛生範疇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
14)支援該職程的專業人員擔任職務及協助評核部門其他人員;
15)開展或參與調查及研究計劃;
16)參與部門的構建及組織;
17)協調管理及人員培訓工作,以及部門內技術方面的管理工作;
18)參與訂定其所任職部門的衛生政策。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74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康復——語言治療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服務達二十一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當中九年須擔任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顧問高級衛生技術職務或類同職務的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康復——語言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語言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十一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5%;
2)工作經驗——25%;
3)專業培訓——4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康復——語言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語言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言語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b)語言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c)吞嚥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d)言語治療相關儀器及工具知識;
e)言語治療服務籌劃及推行;
f)跨專業合作及復康服務;
g)醫療資源運用及管理;
h)人員及專業培訓管理。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言語治療師 黃潔女士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候補委員: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Cardoso Gomes, Fernando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從業方式
對人際溝通障礙,包括與口頭及書面語言理解和表達有關的障礙以及其他非口語溝通形式的障礙進行治療、評估及預防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4.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2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康復——語言治療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服務達四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康復——語言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語言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四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5%;
2)工作經驗——25%;
3)專業培訓——4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康復——語言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語言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言語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b)語言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c)吞嚥障礙之評估及治療;
d)言語治療相關儀器及工具知識;
e)言語治療服務籌劃及推行;
f)跨專業合作及復康服務。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言語治療師 黃潔女士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候補委員: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Cardoso Gomes, Fernando醫生
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ario Alberto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五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從業方式
因應既定的治療目的,運用專業的醫療技術,向患有肢體障礙、精神障礙、發育障礙、社交障礙或其他功能障礙者進行評估和治療,使其康復,並以適當的措施預防其喪失自理能力、社交能力及職業能力,使其發揮最大的自主性,並對有助改善生活質素和融入家庭、職業及社會的技術進行研究。
3. 職務內容
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4. 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25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康復——職業治療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服務達四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康復——職業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職業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四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專業面試──佔總成績2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3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5%;
2)工作經驗——25%;
3)專業培訓——40%;
4)卓越表現(已發表的康復——職業治療專業學術論著、綜述及其他與康復——職業治療執業相關的文章)——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專業面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職業治療服務管理;
b)職業治療專業知識及技術;
c)收集及評估相關的資料和情況;
d)選擇以實證為基礎及服務對象為中心的治療方案;
e)制定及推行有效的療程;
f)評估及持續改善服務質量。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職業治療師 朱文麗女士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Carqueja Leao Estorninho, Margarida女士
候補委員: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Cardoso Gomes, Fernando醫生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五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放射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運用影像學技術並確保運用有關技術的最高安全程度,尤其在應用於預防及促進健康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及核醫學範疇進行計劃、執行、評估及發展檢查及治療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6)管理、供應及保管物料及設備;
7)在招標中參加開標及甄選委員會;
8)監控相關資料系統及管理資料庫;
9)負責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培訓及專業持續發展方面的活動;
10)確保質量管理;
11)應所屬部門主管要求,發表技術意見、提供資訊及解釋;
12)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4.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59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放射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放射範疇服務達八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專業培訓及已發表的放射範疇相關的論文或已發表的專題演講,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八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20%;
2)工作經驗——25%;
3)專業培訓——40%;
4)卓越表現 (已發表的放射範疇相關的論文或已發表的專題演講)——15%。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 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 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 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 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醫學影像設備學、人體解剖學、臨床影像學技術應用、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醫用磁共振技術應用及安全、醫療資訊科技。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香港放射學副教授 馮家樂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Da Silva, Elisio Joaozinho de Almeida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Kok Leong Kei Fernando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狄哲文
影像科顧問醫生 郭昌宇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三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放射職務範疇從業方式
運用影像學技術並確保運用有關技術的最高安全程度,尤其在應用於預防及促進健康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及核醫學範疇進行計劃、執行、評估及發展檢查及治療的工作。
3.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務包括:
1)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2)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3)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4)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5)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4. 薪俸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8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年滿18周歲;
3)具備放射範疇的學士學位學歷;
4)掌握一種官方語言;
5)具備任職能力;
6)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7)具放射職務範疇服務達兩年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6. 投考辦法
報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1)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需出示正本核對);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專業培訓,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4)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5)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二年合適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如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兩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
履歷分析
1)學歷:30%;
2)工作經驗:30%;
3)專業培訓:4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 評語的投考人,在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 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 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 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放射物理學、人體解剖學、臨床影像學技術應用、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攝影化學及暗室技術。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0.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香港放射學副教授 馮家樂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Da Silva, Elisio Joaozinho de Almeida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Kok Leong Kei Fernando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狄哲文
影像科顧問醫生 郭昌宇
11. 准考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衛生局在名單有效期內同一職位出現空缺,順序遞補。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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