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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歐寶蓮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為期一年。
三、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四、廢止第41/SEF/2000號及第8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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