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RFID制服管理追蹤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佳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提供第二十四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之運輸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曉鳴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梁曉鳴為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專業簡歷: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姚京明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委任姚京明為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