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8/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5

版數:

863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作為簽訂“購買培訓及保安測試用品”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槍店”簽訂“購買培訓及保安測試用品”(直接磋商編號:00036-AQ/GA/2011)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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