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槍店”簽訂“購買培訓及保安測試用品”(直接磋商編號:00036-AQ/GA/2011)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