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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啟益進出口貿易”簽署《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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