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1/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6-8357

  • 批准在外港邊境站警司處、內港11號A碼頭邊境站裝設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31/2012號行政命令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在外港邊境站警司處、內港11號A碼頭邊境站裝設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二、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關申請已轉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以聽取意見,該辦公室對有關申請表示同意(2012年7月3日第26/P/2012/GPDP號意見、第27/P/2012/GPDP號意見),意見指出為貫徹預防犯罪及保障安全的目標,所使用的工具是適當及必要的,並無超越法定目的。

    三、錄像監視系統必須在高度保護隱私及安全的條件下操作,並須全面遵守適用的法例。

    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九十八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管理。

    五、本批示完全採納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意見,錄像監視活動必須遵守第2/2012號法律的規定,特別是遵守下列要件:

    1)只允許使用固定的攝影機;

    2)不允許採集及收錄聲音;

    3)確保攝影機不攝錄或聚焦於私人地方;

    4)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障查閱權及刪除權的行使;

    5)保存影像的期限為六十日,但第2/2012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外。

    六、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期間結束後,可提出續期申請。為此,須核實提出的依據是否符合作出許可的要求。

    七、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八、本批示自簽署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22/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7

    • 更正第105/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05/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在澳門交通廳大樓、美蓮車場、氹仔海島交通警司處、路環車場裝設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第105/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五十九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管理。」

    應改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五十六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管理。」。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23/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7-8358

    • 更正第112/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12/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在氹仔臨時客運碼頭邊境站及澳門國際機場邊境站警司處綜合大樓裝設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第112/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八十七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管理。」

    應改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八十一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管理。」。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24/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8

    • 更正第116/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16/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在澳門第一警務警司處、第二警務警司處、第三警務警司處、氹仔警務警司處及路環警務警司處裝設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第116/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一百五十六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管理。」

    應改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一百四十五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治安警察局進行管理。」。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25/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8

    • 更正第119/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19/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在位於外港新填海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位於氹仔米尼奧街的毒品罪案調查處裝設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第119/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三十四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司法警察局進行管理。」

    應改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二十二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司法警察局進行管理。」。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26/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8-8359

    • 更正第120/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20/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在位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位於氹仔路氹城司法警察局分局大樓裝設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第120/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七十三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司法警察局進行管理。」

    應改為:「四、錄像監視系統包括七十一台攝影機,在上述地點二十四小時運作,由司法警察局進行管理。」。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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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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