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筷子基北灣新雨水泵站建造工程——EP9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長億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聯合體”簽署筷子基北灣新雨水泵站建造工程-EP9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19/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石排灣公園興建停車場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石排灣公園興建停車場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法規:

    第20/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2

    刊登日期:

    2012.7.18

    版數:

    835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興建石排灣公園停車場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署興建石排灣公園停車場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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