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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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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一)唐志堅;(二)廖澤雲;(三)楊俊文;(四)姚偉彬;(五)吳榮恪;(六)許開程;(七)崔世平;(八)唐錫根;(九)李從正;(十)顏澤賢;(十一)莫啟明;(十二)山禮度;(十三)林定;(十四)李怡平;(十五)馬志毅;(十六)何猷龍;(十七)José Manuel dos Santos;(十八)Filipe João Pyrrait da Cunha Santos;(十九)丘竹;(二十)鄧炳初。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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