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2

刊登日期:

2012.7.11

版數:

8081

  • 將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2

    刊登日期:

    2012.7.11

    版數:

    8081

    • 續任科技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一)唐志堅;(二)廖澤雲;(三)楊俊文;(四)姚偉彬;(五)吳榮恪;(六)許開程;(七)崔世平;(八)唐錫根;(九)李從正;(十)顏澤賢;(十一)莫啟明;(十二)山禮度;(十三)林定;(十四)李怡平;(十五)馬志毅;(十六)何猷龍;(十七)José Manuel dos Santos;(十八)Filipe João Pyrrait da Cunha Santos;(十九)丘竹;(二十)鄧炳初。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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