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2

刊登日期:

2012.6.27

版數:

7650

  •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被廢止 :
  • 第2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  
    廢止 :
  • 第202/GM/99號批示 - 指定投資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的擔任實體。
  •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第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以代替原代表。
  • 第17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任命多個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
  •  
    相關類別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實體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土地工務運輸局;
    經濟局;
    勞工事務局;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非常務委員:

    民政總署;
    財政局;
    衛生局;
    旅遊局;
    消防局;
    環境保護局;
    人力資源辦公室。

    二、廢止第202/GM/99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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