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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實體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二)非常務委員:
二、廢止第202/GM/99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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