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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資訊設備系統AS/400及pSeries的硬件維修保養及軟件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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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四)、(五)及(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康得福食品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輔導員及院生供應膳食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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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