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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9/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八條第二款及附件八(二)項,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協調員黃志雄,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提供「就研究制定最低工資展開物業管理行業的現況調查」(第一階段)服務的合同。

廢止第5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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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