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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江麗莉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容永恩及陳志揚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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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德濂、蘇育洲及姜宜道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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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八日第5/99/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開啟根據二月八日第5/99/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規定、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分配予公務員的公開競投。
二、競投審核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一)鍾聖心,財政局副局長,為正選主席;
(二)何佩華,財政局公物管理廳廳長,為正選委員,若正選主席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擔任後補主席;
(三)林雪梅,財政局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為正選委員;
(四)朱國宏,財政局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為後補委員;
(五)Carolina Figueiredo,財政局法律輔助中心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後補委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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