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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一八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聲明》修訂的一八八四年三月十四日在巴黎簽訂的《保護海底電纜國際公約》及一八八七年七月七日《最後議定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公約、聲明及最後議定書的法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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