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系統支援、軟件及硬件維修保養服務、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及零件倉存服務”…」
應改為:「…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證系統支援、軟件及硬件維修保養服務以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