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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十)項所指的人士:
(1)冼桓球,海關代表;
(2)張祖榮,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
(3)文綺華,旅遊局代表;
(4)Alberto Expedito Marçal,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5)盧德華,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
(6)何海明,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
(7)林中賢,澳門展貿協會代表;
(8)李志健,澳門廣告商會代表。
(二)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所指的人士:
(1)黃義滿;
(2)胡景光;
(3)李雁玲;
(4)李頴詩。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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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0/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監獄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50/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監獄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施聰玲。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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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6/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6/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事務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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