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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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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轄樓宇的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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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轄樓宇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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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大學簽署有關提供「2008-2012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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