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安全印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軟件和硬件維修保養及回應處理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10/201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居民身份證及電子護照自助申請服務機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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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