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恆光出版、編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廣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3G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RightFax傳真系統自動回覆功能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孫家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苑梨,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
孔令彪——理事會理事,具執行職能;
戴建業——理事會理事;
鍾聖心——監事會監事;
梁維特——諮詢會主席;
黃志雄、關翠杏、黃國勝及林浩然——諮詢會委員;
姍桃絲——股東大會秘書。
二、上述委任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4號行政法規《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志雄為勞工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委任黃志雄擔任勞工事務局局長的依據如下:
黃志雄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2001 | 廣州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
1992 | 澳門東亞大學及葡萄牙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學士; |
1983 | 泉州華僑大學工程學學士。 |
專業簡歷
2007至今 | 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 |
2001-2007 |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1999-2001 | 勞工暨就業局副局長; |
1997-1999 | 勞工暨就業局工作衛生暨安全廳廳長; |
1991-1997 | 勞工暨就業局廳長助理; |
1991起 | 勞工暨就業局高級技術員; |
1989-1991 | 勞工暨就業局技術助理; |
1988-1989 | 勞工事務室技術助理; |
1987-1988 | 市政廳技術助理; |
1984-1986 |
建築工程公司土木工程師。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結合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瑞冰為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給予被委任人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委任盧瑞冰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的依據如下:
盧瑞冰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1984 |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國際金融系學士。 |
專業簡歷
2007至今 | 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 |
1998-2007 | 勞工事務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 |
1997-1998 | 勞工暨就業局就業計劃暨職業發展處處長; |
1990-1997 | 勞工暨就業局勞工暨就業廳廳長助理; |
1990起 | 勞工暨就業局高級技術員; |
1988-1990 | 勞工暨就業局技術員。 |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