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榮勝擔任政府駐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駱偉建,副主席;
黃顯輝,副主席;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Frederico Rato(陶智豪);
許昌;
楊允中;
唐曉晴;
趙國強;
簡家驄;
沈振耀。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規定的代表:
陳軒志。
(二)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規定的社會人士:
宋敏莉;
司徒民義。
三、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予以續期。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及秘書長的任期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