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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在維也納通過的《國際原子能機構特權和豁免協定》於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六日交存接受書,並作出以下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特權和豁免協定》,並同時聲明:對《協定》第二十六節和第三十四節關於各國應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以及爭端各方應接受國際法院的意見為具有決定性效力的規定提出保留。”
又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該協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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