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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石立炘,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香生;
(三)朱偉幹。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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