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2

刊登日期:

2012.3.14

版數:

2326

  • 委任“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石立炘,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香生;

    (三)朱偉幹。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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