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2

刊登日期:

2012.3.7

版數:

1919-1921

  • 宣告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填海區,鄰近聚龍街及幸運圍,稱為“PO3b”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8冊第62頁背頁第2851(SO)號,總址設於俾利喇街157A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40K冊第478頁第11817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504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填海區,鄰近聚龍街及幸運圍,稱為“PO3b”地段,由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8/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8K冊第362頁第22795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3313/1990號地籍圖中定界。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的聲明書,通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經董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決議放棄上述以租賃制度批出土地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50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3313/1990號地籍圖中定界,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8K冊第362頁第22795號,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填海區,鄰近聚龍街及幸運圍,稱為“PO3b”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上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為$12,372,921.00(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整)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4/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2

    刊登日期:

    2012.3.7

    版數:

    1922-1929

    • 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盧善德巷4號和4A號樓宇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d)項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面積43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盧善德巷4號和4A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973號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為統一有關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上款所述土地中面積370平方米的地塊及毗鄰另一幅面積9平方米,未在上述登記局標示的地塊,以便合併組成一幅面積379平方米的地段,用作興建一幢樓高7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三、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第一款所述土地餘下面積為67平方米的地塊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12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2/201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嵐景灣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嵐景灣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鮑公馬路,沒有門牌編號,西望洋花園,第13座地下B,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6034(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43659G號登錄,其以完全所有權制度擁有一幅面積43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盧善德巷,其上曾建有4號和4A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6冊第230頁背頁第973號的土地。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樓高7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上述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發出的第4223/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C1”和“C2”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370平方米、65平方米和2平方米。

    四、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當對上述土地進行利用時,須將總面積67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C2”標示的兩塊地塊脫離該土地,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並須與毗鄰一幅面積9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的地塊合併。

    五、上述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表示願意將上述面積437平方米的土地的所有權讓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同時請求以租賃制度批出該土地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為370平方米的地塊,及以同一制度批出毗鄰一幅面積9平方米,在該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以便將該等地塊合併,組成一幅面積37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遞交由葉榮莊,居於澳門燒灰爐街峰景花園14字樓“I”,以嵐景灣發展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九、承批公司已按本批示規範合同的規定提供保證金。

    十、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973號的讓與標的土地在物業登記局第77169C號有一以澳門商業銀行名義登錄的抵押權負擔,然而該實體已根據法律的規定,聲明批准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和“C2”標示,將納入公產的地塊的抵押註銷,並批准將該土地一幅將納入私產,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改為以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抵押負擔。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面積437(肆佰叁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盧善德巷,其上曾建有4號及4A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發出的第4223/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C1”及“C2”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6冊第230頁背頁第973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43659G號的土地的所有權:

    (1)面積370(叁佰柒拾)平方米,價值為$3,619,048.00(澳門幣叁佰陸拾壹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整)的“A”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並維持其以債權銀行名義登錄在物業登記局第77169C號的意定抵押負擔;

    (2)面積65(陸拾伍)平方米及2(貳)平方米,價值為$88,031.00(澳門幣捌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整),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C1”及“C2”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以租賃制度將第1)項第(1)分項所述,價值為$3,619,048.00(澳門幣叁佰陸拾壹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現時以租賃批給衍生的權利設定抵押負擔的地塊批給乙方;

    3)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面積9(玖)平方米,毗鄰第1)項第(1)分項所指地塊,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價值為$88,031.00(澳門幣捌萬捌仟零 叁拾壹元整)的地塊。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379(叁佰柒拾玖)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樓宇,用途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2,273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99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3,032.00(澳門幣叁仟零叁拾貳元整);

    2)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

    (1)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澳門幣肆元整);
    (2)商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0(澳門幣陸元整)。

    2.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發出的第4223/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及“C2”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金額為$3,707,079.00(澳門幣叁佰柒拾萬柒仟零柒拾玖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3,619,048.00(澳門幣叁佰陸拾壹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整),透過讓與第一條款第1款第1)項第(1)分項所述的“A”地塊,以實物繳付;
    2)$88,031.00(澳門幣捌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整),透過讓與第一條款第1款第1)項第(2)分項所述的“C1”及“C2”地塊,以實物繳付。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3,032.00(澳門幣 叁仟零叁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將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八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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