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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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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八條第二款及附件八(二)項,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協調員孫家雄,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提供「就研究制定最低工資展開物業管理行業的現況調查」(第一階段)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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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提供辦公室資訊設備軟硬件保養維護及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98,800.00(澳門幣陸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整);
在該研究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金額為$698,800.00(澳門幣陸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研究室主任劉本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調研員吳海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調研員許燕華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梁婉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集峭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82,800.00(澳門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82,800.00(澳門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莊綺雯;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詹慧珊;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碧霞。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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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6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1,56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高麗娟;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張淑眉;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鄭佩欣。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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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 叁萬伍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美清;
委員:首席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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