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數據中心保安及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