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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通過的關於非洲和平與安全的第2023(2011)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以及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邊界爭端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751(1992)號、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第1907(2009)號、第1916(2009)號、第1998(2011)號和第2002(2011)號決議,以及2009年5月18日(S/PRST/2009/15)、2009年7月9日(S/PRST/2009/19)和2008年6月12日(S/PRST/2008/20)的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亞以及該區域所有其他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充分支持吉布提和平進程和《過渡聯邦憲章》,因為它們是在索馬里達成持久政治解決辦法的框架,歡迎2011年6月9日《坎帕拉協議》和2011年9月6日商定的路線圖,
籲請該區域各國和平解決爭端,實現關係正常化,以便為非洲之角持久和平與安全奠定基礎,並鼓勵這些國家為非洲聯盟努力解決這些爭端提供必要合作,
重申嚴重關切厄立特里亞和吉布提之間的邊界爭端,並重申解決這一爭端的重要性,籲請厄立特里亞與吉布提一起誠意嚴格執行在卡塔爾主持下於2010年6月6日達成的協議,以解決它們的邊界爭端,鞏固關係正常化,歡迎卡塔爾的調解努力和區域行為體、非洲聯盟、聯合國的繼續參與,
注意到吉布提常駐聯合國代表2011年10月6日寫信(S/2011/617)通知秘書長,有2名吉布提戰俘從厄立特里亞一所監獄逃脫,同時注意到厄立特里亞政府迄今一直否認拘留任何吉布提戰俘,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厄立特里亞監察組2011年7月18日報告(S/2011/433)得出結論認為,厄立特里亞繼續向破壞索馬里和該區域和平、安全和穩定的武裝反對派團體,包括青年黨,提供政治、財政、訓練和後勤支助,
譴責索馬里/厄立特里亞監察組報告結論所述為破壞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非洲聯盟首腦會議預定2011年1月進行的恐怖襲擊,
注意到2010年1月舉行的非洲聯盟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大會的決定和2010年1月8日舉行的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公報,歡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09年12月23日通過第1907(2009)號決議,對厄立特里亞實行制裁,因其除其他外,向破壞索馬里和平與和解及區域穩定的武裝團體提供政治、財務和後勤支助;強調需要積極有效地執行第1907(2009)號決議,並表示打算對符合第1907(2009)號決議第15段和第1844(2008)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
注意到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第十八屆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大會決定呼籲安全理事會採取措施,確保厄立特里亞不在非洲之角從事破壞穩定的活動,
注意到厄立特里亞的來信(S/2011/652),其中附有一份文件,對索馬里/厄立特里亞監察組的報告做出回覆,
強烈譴責厄立特里亞任何可能破壞區域和平、安全和穩定的行動,呼籲所有會員國充分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定並經其後各項決議闡明和修訂的軍火禁運規定,
認定厄立特里亞未充分遵守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其破壞索馬里和非洲之角和平與和解的行動以及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之間的爭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銘記《聯合國憲章》為安理會規定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厄立特里亞違反安全理事會第1907(2009)號、第1862(2009)號和第1844(2008)號決議,繼續向包括青年黨在內的參與破壞索馬里和該區域和平與和解的武裝反對派團體提供支持;
2. 支持非洲聯盟呼籲厄立特里亞解決與其鄰國的邊界爭端,呼籲有關各方和平解決爭端,實現關係正常化,促進非洲之角的持久和平與長期安全,鼓勵有關各方為非洲聯盟解決這些爭端的努力提供必要合作;
3. 重申所有會員國,包括厄立特里亞,均應充分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定並經其後各項決議闡明和修訂的軍火禁運規定;
4. 重申厄立特里亞應毫不拖延地充分遵守第1907(2009)號決議,強調所有國家都有義務遵行第1907(200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5. 注意到在與吉布提接壤邊界沿線的爭議地區派駐卡塔爾觀察員後,厄立特里亞撤出了部隊,籲請厄立特里亞與吉布提進行建設性接觸,以解決邊界爭端,重申它打算對阻礙執行第1862(2009)號決議的人採取進一步的定向措施;
6. 要求厄立特里亞提供自2008年6月10日至12日發生衝突後在戰場上失蹤的吉布提作戰人員的信息,以便有關方面能確定吉布提戰俘的下落和情況;
7. 要求厄立特里亞停止一切直接或間接破壞各國穩定的行動,包括通過提供金融、軍事、情報和非軍事援助,例如為武裝團體提供訓練中心、營地和其他類似設施,提供護照、生活費或旅行便利;
8.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國家,為確保第1907(2009)號決議第5段和第6段規定的武器禁運得到嚴格執行,根據本國授權和立法並依照國際法,在其境內、包括在港口和機場,檢查進出厄立特里亞的所有貨物,如果有關國家掌握的情報讓人有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第1907(2009)號決議第5段或第6段禁止供應、銷售、轉移或出口的物項,並回顧第1907(2009)號決議第8段和第9段中關於在發現該決議第5段或第6段禁止的物項時應履行的義務,以及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定並經其後各項決議闡明和修訂的義務;
9. 表示打算對符合第1907(2009)號決議第15段和第2002 (2011)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請委員會緊急審查會員國提出的列名建議;
10. 譴責厄立特里亞政府為破壞非洲之角的穩定或違反相關決議,包括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對海外的厄立特里亞人徵收“僑民稅”,用於如索馬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察組2011年7月18日報告(S/2011/433)的結論所述,採購武器和相關物資轉交給武裝反對派團體,或直接或間接地向這些團體提供服務或資金,決定厄立特里亞應停止這些做法;
11. 決定厄立特里亞應停止使用敲詐勒索、暴力威脅、欺詐和其他非法手段在厄立特里亞境外對其國民或其他厄立特里亞裔人徵稅,還決定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根據國際法追究違反本段的禁令和有關國家法律在其境內正式或非正式代表厄立特里亞政府或人民民主和正義陣線行事的人的責任,籲請各國依照國內法和相關國際文書,包括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酌情採取此類行動,以防止這些人協助其他違禁活動;
12. 表示關切如監察組最後報告(S/2011/433)所述,厄立特里亞採礦部門有可能為破壞非洲之角穩定提供資金,呼籲厄立特里亞表明其公共財政是透明的,包括為此與監察組合作,證明這些採礦活動的收入沒有用於違反相關決議,其中包括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及本決議;
13. 決定為防止厄立特里亞採礦部門資金被轉用於資助違反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或本決議的活動,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要求在厄立特里亞採礦部門經商的本國國民、受其管轄的人和在其境內組建或受其管轄的公司保持警惕,包括為此頒布盡職調查準則,並在這方面請委員會在監察組的協助下起草供會員國選用的準則;
14. 敦促所有國家實施盡職調查準則,以防止提供金融服務,包括保險或再保險,或向其領土、經由其領土或從其領土,或向其國民或依照本國法律組建的實體(包括海外分支機構)或其境內的個人或金融機構,或由這些國民、實體、個人或機構,轉讓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如果這類服務、資產或資源,包括對採掘部門的新投資,有助於厄立特里亞違反相關決議,包括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及本決議;
15. 籲請所有國家在12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為執行本決議規定採取的步驟;
16. 決定進一步擴大第2002(2011)號決議重新設立的監察組的任務範圍,監察和報告本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執行以下所述任務:
(a)協助委員會監測上文第10、11、12、13和14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上報違規行為的信息;
(b)審議應提請委員會注意的與上文第6段有關的信息;
17.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與委員會和監察組充分合作,包括提供其所掌握的有關第1844(2008)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及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特別是不遵守規定事件;
18. 申明將不斷審查厄立特里亞的行動,準備根據厄立特里亞遵守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及本決議規定的情況,調整有關措施,包括加強、修改或解除這些措施;
19. 請秘書長在180天內報告厄立特里亞遵守第1844(2008)號、第1862(2009)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及本決議規定的情況;
2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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