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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有關非洲和平與安全的第1907(2009)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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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以及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邊界爭端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751(1992)號、第1844(2008)號和第1862(2009)號決議,以及2009年5月18日(S/PRST/2009/15)、2009年7月9日(S/PRST/2009/19)和2008年6月12日(S/PRST/2008/20)的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亞各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表示必須解決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之間的邊界爭端,
重申《吉布提協議》及《和平進程》是達成一項索馬里衝突解決方案的基礎,還重申安理會對過渡聯邦政府的支持,
注意到在利比亞蘇爾特舉行的第十三屆非洲聯盟(非盟)大會作出決定,其中呼籲安理會對在該區域內外、特別是在厄立特里亞境內外向從事破壞索馬里穩定活動並損害和平與和解努力及區域穩定的武裝團體提供支助的外國行為體實施制裁(S/2009/388),
還注意到在利比亞蘇爾特舉行的第十三屆非盟大會作出決定,其中表示嚴重關切厄立特里亞在執行關於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邊界爭端的第1862(2009)號決議方面毫無進展(S/2009/388),
表示嚴重關切依照第1853(2008)號決議重新組建的監察組在其2008年12月的報告(S/2008/769)中提出的調查結果,即厄立特里亞向從事破壞索馬里和平與和解及區域穩定的武裝團體提供了政治、財政和後勤支助,
譴責對過渡聯邦政府官員和機構、平民、人道主義工作人員以及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人員的一切攻擊行為,
對厄立特里亞在2009年5月19日厄立特里亞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9/256)中表示拒絕接受《吉布提協議》表示嚴重關切,
回顧其第1844(2008)號決議,其中決定對被指認為從事或支持從事威脅索馬里和平、安全及穩定的行為、違反武器禁運或阻礙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個人或實體採取措施,
表示感謝非索特派團對索馬里穩定作出的貢獻,並表示感謝布隆迪和烏干達兩國政府對非索特派團的持續承諾,
重申安理會打算對阻止或阻礙吉布提和平進程者採取措施,
表示深為關切厄立特里亞尚未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862(2009)號決議和2008年6月12日主席聲明(S/PRST/2008/20)的呼籲,將部隊撤回到事件發生之前的位置,
重申嚴重關切厄立特里亞迄今依然拒絕與吉布提進行對話,拒絕雙邊接觸、次區域或區域組織的調停或調解努力,拒絕對秘書長的努力作出積極回應,
注意到2009年3月30日印發的秘書長的信(S/2009/163)以及秘書處隨後關於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衝突的情況通報,
注意到吉布提已將部隊撤回到事件發生之前的位置,並與所有有關方面充分合作,包括與聯合國實況調查團和秘書長的斡旋工作充分合作,
認定厄立特里亞破壞索馬里和平與和解的行動以及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之間的爭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所有會員國,包括厄立特里亞,均應充分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所定並經關於索馬里問題的第1356(2001)號、第1425(2002)號、第1725(2006)號、第1744(2007)號和第1772(2007)號決議闡明和修訂的軍火禁運規定以及第1844(2008)號決議的規定;
2. 呼籲所有會員國,包括厄立特里亞,支持吉布提和平進程,支持索馬里過渡聯邦政府所做的和解努力,要求厄立特里亞停止一切直接或間接動搖或推翻過渡聯邦政府的活動;
3. 重申安理會要求厄立特里亞立即遵守第1862(2009)號決議:
(一)將其部隊及所有裝備撤回到事件發生之前的位置,並確保不在2008年6月發生衝突的杜梅伊拉角和杜梅伊拉島地區駐紮軍隊或從事軍事活動;
(二)承認在杜梅伊拉角和杜梅伊拉島問題上與吉布提存在邊界爭端,積極開展對話以緩解緊張局勢,並且開展外交努力,以求最終就邊界問題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三)履行其作為聯合國成員所承擔的國際義務,遵守《憲章》第二條第三、第四和第五項以及第三十三條所述各項原則,與秘書長充分合作,特別是配合落實第1862(2009)號決議第3段所述秘書長關於進行斡旋的提議;
4. 要求厄立特里亞提供關於2008年6月10日至12日衝突以來在作戰中失蹤的吉布提戰鬥人員的信息,以便有關方面確定吉布提戰俘的存在和狀況;
5. 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其國民或從其國土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厄立特里亞出售或供應軍火以及各類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製造、維修或使用上述物項(無論是否源自本國境內)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及其他援助;
6. 決定厄立特里亞不得從本國境內或由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軍火或相關物資,所有會員國均應禁止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厄立特里亞採購上文第5段所述物項、訓練和援助,無論是否源自厄立特里亞境內;
7. 呼籲所有會員國在根據其所掌握的信息有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包括本決議第5和第6段或第733(1992)號決議所定、並經其後各項有關決議闡明和修訂的對索馬里的全面徹底軍火禁運規定所禁止供應、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依照國家權力和立法並根據國際法,在本國境內包括海港和空港對所有來自或運往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的貨物進行檢查,以確保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8.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並決定所有會員國應在發現上文第5和第6段所禁止的物項時,沒收並處理(銷毀或使其無法使用)本決議第5和第6段所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並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為此項努力開展合作;
9. 要求任何會員國在發現本決議第5和第6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時,立即向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有關詳細情況,包括為沒收和處理這些物項所採取的步驟;
10. 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並經第1844(2008)號決議擴大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根據下文第15條中的標準所指認的個人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11. 決定上文第10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根據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此類旅行具有正當理由;
(b)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給予豁免反而會促進在該區域實現和平與穩定的目標;
12. 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其國民或從其國土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委員會根據下文第15段指認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及各類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直接或間接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或與供應、出售、轉讓、製造、維修或使用武器和軍事裝備有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財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投資、中介或其他金融服務;
13. 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毫不拖延地凍結本決議通過之日及此後任何時間在其境內的由委員會根據下文第15段指認的實體或個人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均不向上述個人或實體或為其利益,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4. 決定上文第13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相關會員國認定的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a) 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水電費,或完全用於支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所應收取的規費或服務費,但相關會員國須先把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此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b) 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會員國已將這一認定通知委員會並已獲得委員會批准;或
(c) 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決之標的,如屬此種情況,則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於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據上文第13段指認的人員或實體,且相關會員國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15. 決定上文第10段的規定適用於有關個人,包括但是不限於厄立特里亞政界和軍界領導人,上文第12段和第13段的規定適用於有關個人和實體,包括但是不限於厄立特里亞政界和軍界領導人、政府實體、半官方實體以及厄立特里亞境內外的厄立特里亞國民擁有的私人實體,如果其被委員會指認為:
(a)違反上文第5段和第6段規定的措施;
(b)從厄立特里亞向旨在破壞區域穩定的武裝反對派團體提供支助;
(c)阻礙執行關於吉布提的第1862(2009)號決議;
(d)庇護、資助、協助、支持、組織、訓練或者煽動個人或團體對該區域其他國家或其公民實施暴力或恐怖行為;
(e)阻礙監察組的調查或工作;
16. 要求所有會員國、特別是厄立特里亞停止武裝、訓練和裝備包括青年黨在內的旨在破壞區域穩定或在吉布提煽動暴力和內亂的武裝團體及其成員;
17. 要求厄立特里亞根據相關決議所載的規定,停止向委員會和其他制裁委員會、特別是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所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提供旅行便利和其他形式的財政支助;
18. 決定進一步擴大委員會的任務規定,以承擔其他任務:
(a)在監察組支助下,監督上文第5、6、8、10、12和13段規定的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b)依照上文第15段規定的標準,指認應受上文第10、12和13段所規定措施制裁的個人或實體;
(c)審議要求給予上文第11和第14段所述豁免的請求並作出決定;
(d)更新指導方針,以體現所增加的任務;
19. 決定進一步擴大第1853(2008)號決議重新設立的監察組的任務規定,以監督和報告本決議所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並承擔下述任務,並請秘書長作出增加資源和人員的適當安排,以便擴大後的監察組繼續履行任務並且:
(a)協助委員會監督上文第5、6、8、10、12和13段所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報告與違規有關的任何情況;
(b)審議應提請委員會注意的有關上文第16和第17段執行情況的任何資料;
(c)在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報告中包括與委員會指認上文第15段所述個人和實體有關的任何資料;
(d)酌情與其他制裁委員會的專家組協調完成上述任務;
20. 呼籲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12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其為執行上文第5、6、10、12和13段所述措施而採取的步驟;
21. 申明安理會將隨時審查厄立特里亞的行動,並隨時準備根據厄立特里亞遵守本決議各項規定的情況,調整各項措施,包括加強、修改或撤銷這些措施;
22. 請秘書長在180天內報告厄立特里亞遵守本決議各項規定的情況;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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