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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羅翩卿,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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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7,8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257,8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余玉蘭;

候補委員: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胡寶華;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潔慧。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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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5,150.00(澳門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25,150.00(澳門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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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8,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48,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余淑慧,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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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0,000.00(澳門幣 叁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380,0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事、接待暨文書處理科科長吳笑華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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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3,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 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73,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汪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鄭岳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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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整);

在該協調小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金額為$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呂紅;

委員:二等技術員施燕飛;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李志聰。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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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14,2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14,2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一等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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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9,9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19,9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陶永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規管事務處處長譚韻儀;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綺文。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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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2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貳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6,2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二等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容雪芳;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雅妍;

候補委員: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區鈺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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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