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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發信廣告製作(澳門)有限公司”簽訂“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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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啦結製作”簽訂“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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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數碼製作”簽訂“2012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教育電視節目攝製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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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信保安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保安及售票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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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雅麗清潔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大樓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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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樓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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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王美清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秘書長的職級等同廳長級,收取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中表二所載的薪俸點。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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