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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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António Fernandes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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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 (一)徐達明;
- (二)鍾國榮;
- (三)李家鴻;
- (四)José António Carixas Silveirinha;
- (五)藍鏵纓;
- (六)林婉妹;
- (七)梁少培;
- (八)馬有恆;
- (九)吳聯盟;
- (十)阮愛武。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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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