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António Fernandes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任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