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12

刊登日期:

2012.1.11

版數:

234

  • 續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姚汝祥繼續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有關年齡上限的規定,其任期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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