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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姚汝祥繼續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有關年齡上限的規定,其任期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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