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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下列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
(二)伍秉賢。
二、梁冠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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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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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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