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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潘愛儀律師,由梁永本律師擔任候補成員;
(四)王柏煒,由余國樑擔任候補成員;
(五)潘志明,由蘇玉蓮擔任候補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本批示生效日起計。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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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煥秋;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主席:$5,5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
(二)委員:$4,5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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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梁官漢,並由其擔任主席;(二)何玉棠;(三)何錦培;(四)周亦強;(五)林淑源;(六)冼志耀;(七)凌世豪;(八)唐堅謀;(九)健英陳;(十)梁少佳;(十一)梁少培;(十二)梁慶球;(十三)梁蔭沖;(十四)黃樹森;(十五)溫泉;(十六)潘志明;(十七)鍾國榮;(十八)Duarte Tavares Alves;(十九)馬志成;(二十)莫志偉;(二十一)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二十二)張志民;(二十三)葉榮發;(二十四)黃昇雄。
二、委任劉詠詩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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