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鄭耀功 | 5.40 |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最後評核成績低於五分而不被錄取的應考人:一名。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鄭麗嫻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為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 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以下經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 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 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告 示
市區房屋稅
茲特公告,納稅人如欲獲得二零一一年度有關《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房屋保養及維修費用扣減的優惠,必須填妥一份M/7申報書(按各樓宇或樓宇部份分開填報),並在明年一月份內交予本局。
倘於二零一一年度屬非出租房屋,可無需遞交上述申報書。
有關之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2011年度職業稅收益申報
一、按照《職業稅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
二、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三、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按照上述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者,應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b)《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c)《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四、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五、根據《職業稅章程》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六、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職業稅中心、氹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上述表格。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
-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十缺;
- 三、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 四、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十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七十一缺,現公布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且獲准進入實習之學員:
姓名 | 分 | |
1.º | 黃詩雅 | 78.11 |
2.º | 程龍偉 | 77.88 |
3.º | 林卓雄 | 77.01 |
4.º | 周錠軒 | 76.42 |
5.º | 廖偉英 | 75.97 |
6.º | 郭錦星 | 75.53 |
7.º | 謝潮 | 75.50 |
8.º | 梁榮利 | 75.38 |
9.º | 何永傑 | 74.85 |
10.º | 冼浩恆 | 74.04 |
11.º | 黃海茵 | 73.88 |
12.º | 林玉華 | 73.83 |
13.º | 吳健宏 | 73.64 |
14.º | 雷少蘭 | 73.35 |
15.º | 何文俊 | 73.14 |
16.º | 何冠華 | 72.86 |
17.º | 蔡明泳 | 72.68 |
18.º | 曾志偉 | 72.65 |
19.º | 鄭家駿 | 72.57 |
20.º | 黃志豪 | 72.46 |
21.º | 莫淑欣 | 72.41 |
22.º | 彭倩祺 | 72.38 |
23.º | 林偉濠 | 72.36 |
24.º | 黃綺婷 | 72.18 |
25.º | 何家榮 | 71.98 |
26.º | 鄭健明 | 71.97 |
27.º | 周智康 | 71.84 |
28.º | 陳錦成 | 71.79 |
29.º | 何偉杰 | 71.76 |
30.º | 林溢東 | 71.67 |
31.º | 陳明勝 | 71.66 |
32.º | 何卓軒 | 71.63 |
33.º | 張婉媚 | 71.61 |
34.º | 曾家豪 | 71.56 |
35.º | 陳耀宗 | 71.47 |
36.º | 黃福來 | 71.35 |
37.º | 歐陽偉麟 | 71.17 |
38.º | 陳振宗 | 70.78 |
39.º | 鄭耀輝 | 70.48 |
40.º | 陸敏婷 | 70.28 |
41.º | 楊倩儀 | 69.46 |
42.º | 卓智鳴 | 69.17 |
43.º | 麥永健 | 69.08 |
44.º | 袁雪華 | 69.06 |
45.º | 鍾志超 | 69.02 |
46.º | 鄭冬曲 | 68.89 |
47.º | 梁樹成 | 68.84 |
48.º | 鍾錦輝 | 68.69 |
49.º | 梁承宙 | 68.54 |
50.º | 陳志輝 | 68.43 |
51.º | 黃慧剛 | 68.29 |
52.º | 王震 | 68.26 |
53.º | 沈強 | 68.23 |
54.º | 陳孝倫 | 68.22 |
55.º | 傅恆熙 | 68.21 |
56.º | 劉偉 | 67.50 |
57.º | 呂鑑洋 | 67.48 |
58.º | 朱永輝 | 67.19 |
59.º | 曹家俊 | 67.15 |
60.º | 何志龍 | 66.90 |
61.º | 何俊源 | 66.81 |
62.º | 李家文 | 66.67 |
63.º | 楊文興 | 66.40 |
64.º | 黃偉鴻 | 66.19 |
65.º | 梁建行 | 65.84 |
66.º | 鄭穎昌 | 65.71 |
67.º | 陳元泰 | 65.20 |
68.º | 何兆洪 | 64.95 |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範疇)三缺;
茲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範疇)三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澳門高樓街36號澳門天主教海星中學(近阿婆井前地)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筆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該地點。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專科護士四十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有限制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李群紅 | 9.12 |
2.º 柳蘊瑜 | 8.87 |
3.º 鄧麗賢 | 8.77 |
4.º 梁寶鸞 | 8.64 |
5.º 吳妙桃 | 8.60 |
6.º 陳珮群 | 8.57 |
7.º 黃潔薇 | 8.53 |
8.º 陳慧儀 | 8.50 |
9.º 譚佩雯 | 8.29 |
10.º 余斌 | 8.13 |
11.º 羅婉婉 | 8.06 |
12.º 丘彩敏 | 7.97 |
13.º 林鳳英 | 7.83 |
14.º 莫惠明 | 7.73 |
15.º 楊細好 | 7.67 |
16.º 郭婉薇 | 7.59 |
17.º 馬少薇 | 7.56 |
18.º 楊志鎰 | 7.53 |
19.º Chau Lopes Ka I | 7.51 |
20.º 林玉嫻 | 7.46 |
21.º 廖佩雯 | 7.43 |
22.º 丘順敏 | 7.40 |
23.º 吳晶虹 | 7.39 |
24.º 梁淑瓊 | 7.37 |
25.º 梁杏貞 | 7.36 |
26.º 蘇長芸 | 7.33 |
27.º 何鳳兒 | 7.30 |
28.º 袁露比 | 7.27 |
29.º 何燕萍 | 7.23 |
30.º 李淑圓 | 7.13 |
31.º 鄧影婷 | 7.10 |
32.º 楊芷慧 | 7.03 |
33.º 何玉清 | 6.97 |
34.º 陳笑開 | 6.80 |
35.º 文志邦 | 6.47 |
36.º Chiu Luis | 6.17 |
37.º 辛寶玲 | 6.13 |
38.º 鄧桂琼 | 5.97 |
39.º 黃嘉媚 | 5.93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第22/SS/2011號批示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及重新公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17/SS/2011號批示
一、 鑒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本人作出如下轉授權:
(一) 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陳惟蒨副局長、鄭成業副局長及何鈺珊副局長,以分別在專科衛生護理、一般衛生護理以及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1)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3)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4)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5) 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6)批准就衛生局存檔文件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 亦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何鈺珊副局長,以作出下列行為:
(1)批准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2)簽署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3)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4)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5)批准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家庭、房屋、結婚及出生津貼。
(三) 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技術協調室主任彭興華、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葉炳基、捐血中心主任許萍、人力資源廳廳長梁穎斌、財務管理廳廳長阮佩儀、組織暨電腦廳廳長梁基雄、設施暨設備廳廳長陳永華及醫院行政廳廳長Anabela Luíza do Rosário,以在其協調的附屬單位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1)簽署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及文書;
(2)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
(四) 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藥物事務廳廳長蔡炳祥,以在其協調的附屬單位範疇內,作出以下行為:
(1)簽署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及文書;
(2)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
(3)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4)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 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馬敏燕,以作出下列行為:
(1)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
(2)每當部門運作有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輪值工作。
二、對於現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財務管理廳廳長阮佩儀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以及其餘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40/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捐血中心供應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伍萬肆仟元正($5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41/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十一張產床”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肆萬肆仟元正($4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下列編制內空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專業)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氹仔TN27教育設施設計連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屋邨A區2樓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的教育設施進行設計連裝修工程
5. 標書有效期:訂為九十天,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允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7. 臨時擔保:$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之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預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交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公開開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
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
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由有關公告刊登日期起至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止之辦公時間內。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 ——設計方案佔35%
- ——合理價格佔25%
- ——材料質量佔15%
- ——工期佔10%
- ——施工計劃佔5%
- ——公司及技術人員履歷佔5%
- ——同類型的施工經驗佔5%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1. 編制內人員: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及
- 三、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公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通 告
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兩缺(試用期為合同首一百八十日)。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五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葡文或中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官方語言(葡文及中文)。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之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密封方式交往或以雙掛號信寄往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西墳馬路六號)。信封面應註明“投考翻譯員需提交之資料,開考編號:Rec-06/2011”。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投考人如屬社會工作局人員,可豁免遞交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但須於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存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中葡/葡中翻譯;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中葡/葡中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可專注於某一特別範疇的翻譯,並執行視其情況而指派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
6.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多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筆試)──50%;
第二階段:
- b)專業面試——40%;及
- c)履歷分析——10%。
凡知識考試(筆試)的成績低於六十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該考試採用一百分制。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的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專業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傑出的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的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d)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管理制度》;
e)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訂定購置物資及獲取服務及工程費之支出規則;
f)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g)其他:
- ——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
- ——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 ——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重組澳門社會工作司,將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納入其中;
-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訂定澳門社會工作司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 ——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設立監管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7.2. 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包括中葡及葡中翻譯。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本局內聯網(http://www.ias.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王翠華
顧問翻譯員 Ana Maria Cheng da Rosa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Leonor Cardoso Mendes Mota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黃艷梅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 教育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 總務及財產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教育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 英文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 新聞學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法學院院長莫世建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之基本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將來可能成立的學系的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
副校長 何順文
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 黎日隆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法學院院長莫世建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 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四) 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六) 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其領導的學術單位的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將來可能成立的學系的系主任、學院秘書、中心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五、由二零一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第16/PRES/FSS/2011號批示
一、根據第4/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起,使用載於本批示附件的供款及給付的印件新式樣,以取代載於第10/PRES/FSS/2010號批示及第01/PRES/FSS/2011號批示的式樣,有關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被接納之應考人:
陳曉露
甘小雁
李鴻生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區炳堅
正選委員:鍾景元
劉綺玲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電機及電子工程)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建築學)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城市規劃)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設計)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十三樓本局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砲台馬路33號十三樓本局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的以下空缺:
-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及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