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鑒於刊登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公告有不正確之處,特更正如下:
原文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
更正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3-11-0002-CFI號 |
第三民事法庭 |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於北京,分行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
被申請人:陳麗芬,居住於澳門俾利喇街177號Edf. Fei Long Kok,23樓C座或黑沙環馬路第六街,沒有門號,Edf. Industrial Wai Hong, 2/C。
現根據2011年12月02日在本卷宗所立之判決書已宣告被申請人陳麗芬,居住於澳門俾利喇街177號Edf. Fei Long Kok,23樓C座或黑沙環馬路第六街,沒有門號,Edf. Industrial Wai Hong, 2/C,現正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第1款之規定,已訂定期限60天予債權人提出其清償債權。
已委任廖善昌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8樓M座,為司法管理人。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李宏信
特級書記員 麥健光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二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通 告
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
第三期課程
(2012-2013)
招考及甄選程序
最後評核名單
根據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第50/2009號行政命令第九條的規定,現公佈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招考及甄選程序中及格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應考人: | 分 |
1.º 林子龍 | 6.68 |
2.º 劉詩雅 | 6.23 |
3.º Helena Orquídea Gil Cheang | 6.22 |
4.º Maria Conceição Clara dos Santos | 6.21 |
5.º Diamantina dos Santos | 5.81 |
6.º Américo de Oliveira | 5.60 |
7.º 楊文俊 | 5.56 |
8.º Antonieta Glória Sam | 5.48 |
9.º Isabel Zeferino de Souza | 5.36 |
10.º Alice Batalha | 5.3 |
1. 培訓計畫開課日期和時間:
培訓計畫將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早上九時開課。
2. 學員報到地點:
學員需前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一樓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報到。
3. 被淘汰的投考人:
缺席筆試:二十三名
放棄筆試:一名
缺席口試:八名
知識考試結果少於五分:三十八名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Gonçalo de Amarante Xavier
法 務 局
名 單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蔡妙琼 | 79.38 | a) | b) |
2.º 謝婉芳 | 79.38 | a) | |
3.º 林潔茹 | 79.38 | ||
4.º 鄭曉姸 | 78.13 |
a)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獲較好評語
b)職級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楊懿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郭超群 | 89.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楊懿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梁譽心 | 79.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楊懿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鄺美蘭 | 84.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候補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平面設計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鄭碧霞 | 78.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羅靜萍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何儉文 | 80.75 |
2.º 黃華彬 | 80.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候補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佩玲 | 78.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港務局處長 唐煥陽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潘偉敬 | 80.50 |
2.º 趙學鵬 | 79.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港務局處長 唐煥陽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倩然 | 82.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特級技術員 黃小英
港務局處長 劉偉川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法律推廣活動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馬理章 | 80.06 |
2.º 吳嘉儀 | 79.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羅靜萍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港務局處長 劉偉川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梁淑雯 | 81.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胡潔如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耀祖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布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袁詠恩 | 78.4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耀祖
———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平面設計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麥國楷 | 78.50 |
2.º 林松傑 | 77.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羅靜萍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耀祖
———
法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霍惠勤 | 82.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霧船
———
法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蔡潔貞 | 92.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胡潔如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霧船
經 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通 告
第15/DIR/2011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六)項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及行政暨財政處在本人直接管轄下執行工作。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戴建業下列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知識產權廳、經濟活動稽查廳及資訊處的本人本身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依法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 許可該等附屬單位主管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三)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四) 科處第7/2003號法律第三章第二節第三分節規定的處罰;
(五) 科處經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六) 科處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b)及e)項規定的處罰;
(七) 科處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罰款及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八) 科處第35/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十條規定的罰款及附加制裁;
(九) 科處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十) 科處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第十條規定的處罰;
(十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法院、檢察院、印務局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三、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子慧下列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對外貿易管理廳、對外經濟關係廳及牌照暨消費稅處的本人本身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 依法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 許可該等附屬單位主管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三)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四) 許可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的預防性中止發出產地來源證;
(五) 給予第7/2003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許可,但載於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A的E組的貨物出口許可及載於第1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表B的A、B、E組的貨物進口許可除外;
(六) 作出九月二十九日第45/86/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行為;
(七) 給予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述的許可,但該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八) 作出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七十條規定的行為;
(九) 許可三月二十日第20/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延長及給予或拒絕該法令第五條規定的登記;
(十)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法院、檢察院、印務局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四、授予對外貿易管理廳廳長馮潤良及對外經濟關係廳廳長Cristina Gomes Pinto Morais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 許可有關附屬單位的主管及工作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二)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五、授予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陳詠達及資訊處處長陳錦燕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 許可有關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二)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六、授予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José Manuel Pereira de Oliveira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 科處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二) 決定第7/2003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通知方式;
(三) 許可該附屬單位的主管及工作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七、授予知識產權廳代廳長鄭曉敏下列本人的權限:
(一) 作出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內規定的行為;
(二) 許可該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三)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八、授予及轉授予牌照暨消費稅處處長劉傑麟下列本人本身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 許可發出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述的臨時准照;
(二) 給予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所述的許可,但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罰之科處權限除外;
(三) 許可該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九、授予對外貿易處處長羅佩基下列本人本身的權限:
(一) 許可與產地來源證明文件相關之出口准照的修改,但有效期及類別編號除外;
(二) 簽發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四款所述的准照;
(三) 簽發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所述的出口准照及進口准照。
十、授予產地來源證簽發處處長黃偉國下列本人本身的權限:簽發第29/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地來源證,尤其第八條第六款、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二款所述的產地來源證。
十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下列本人本身及獲轉授予的權限:
(一) 許可該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年假表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取消、更改或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
(二) 決定因病缺勤屬合理;
(三) 簽署經濟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四) 簽署計算和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五) 許可本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 簽署報到憑證,以及用以證明本局人員職務上之法律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和任何類似文件;
(七) 批閱和簽署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局長批閱的本局所作開支或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八) 簽署支付預先許可開支的申請;
(九)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十) 簽署發給行政部門關於人員問題的公函,以及貸款申請、應工作人員請求之銀行帳戶變更的文書;
(十一)對日常消耗物品的申請及動產、設備、設置和常用文具的分配與分發給予許可,但不可因此而產生額外開支。
十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十三、對於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十四、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十五、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六、追認副局長及上述各主管人員在本批示公佈日前作出屬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十七、本批示廢止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8/DIR/2006號批示。
十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3/2011-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活動之監管——保險公司之監察費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中第十五條第三項關於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內以通告形式頒佈保險公司從事本業務所需繳交的年度稽查費的金額數目。
鑑此,現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准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就二零一一年的稽查費用為澳門幣三萬圓正。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14/2011-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活動之監管——以綜合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保險人對現存風險準備金進行整體計算的權能,其計算方式為對所經營之每一保險項目得以一百分率乘營業年度內所處理之保險費減退還及取消後所得之毛收入,在該條文之隨後條目中規定,有關百分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鑑於此,在二零一二年度規定如下:
1. 若保險人選擇以總體方法計算現存風險準備金,以替代按比例計算方法,則須按其合約持續期少於、等於或超過一年而訂立之百分比不能低於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三十以計算上述之收入;
2.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二條o)項之規定,若證實保險人在經營任何險種的業務時出現非常損失率,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將該百分率提高。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15/2011-AMCM號通告
事宜:保險活動之監管——二零一二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登記費
鑒於經六月二十八日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澳門幣五百圓)及$15,000.00(澳門幣一萬五千圓);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費係按照中介人的類別及所屬公司總部的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之日或給予許可續期之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登記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業務﹞;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確定在二零一二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及$1,500.00,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在二零一二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用表
澳門幣
類別 | 登記費(a) |
1. 保險推銷員 | 500.00 |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 600.00 |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 |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750.00 |
3.2. 在外地成立 | |
3.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 900.00 |
3.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 1,200.00 |
4. 保險經紀人 | |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1,200.00 |
4.2. 總部設於外地 | |
4.2.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辦事處 | 1,300.00 |
4.2.2. 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代表處 | 1,500.00 |
(a) 所列登記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業務)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業務,登記費為雙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第016/2011-AMCM號通告
事項: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成分及其評估價值
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五條一款的規定,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其性質、有關百分比的限制,以及協調及評估該等資產的一般原則,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此外,該條例的第三款亦規定評估有關資產價值的標準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定出以下的規定:
A. 一般原則
1. 退休基金的投資應考慮由基金承擔的債務種類,以保證其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為此,應確保適當地作出多元化及分散的投資。對其屬性及交易對象均具明顯風險的資產投資應設定審慎的限額。
2. 退休基金的資產不允許有槓桿作用存在。
3. 有價證券投資應投放在認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的證券,同時應顧及本通告所訂定的一般及特定的原則,尤其有關流通性及轉讓性的條件。
4. 對不在受管制市場交易的證券投資,應限制於可在短期內轉換成現金的範圍內。
5. 對不具流通性資產投資的比率應保持在一謹慎的水平。
6. 容許以期權、期貨及掉期等與資產有關的衍生工具作為退休基金的投資。惟祇可用於減低資產投資的總體風險以達至投資管理的效率化。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退休基金投資產生槓桿作用。
7. 在評估相關資產時,此等衍生工具的評估應按照謹慎的標準及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制定的條款。
B. 退休基金投資
8. 允許退休基金作如下投資:
a)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多邊國際機構(見附件一)或香港特區政府實益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b)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c)股票;
d)可轉換債券;
e)認股權證、期貨、掉期、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專為對沖的目的);
f)銀行存款;
g)房地產;
h)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
9. 上款a)、b)及d)項所指的投資,祇對其發行機構符合本通告第十一款所要求的情況下方被接納。
C. 禁止取得
10. 退休基金不可取得下列資產:
a)由退休基金的管理實體發行的證券或持有的投資;
b)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或由持有該管理實體超過10%股本的實體發行或持有的證券;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分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退休基金管理實體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退休基金參與法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倘由後者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八款a)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D. 謹慎的投資分散規定
11. 在取得第八款a)、b)及d)項的債務證券時,該債務證券、其發行實體或擔保人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且不得低於附件內其他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評級。
12. 第八款c)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修正。
13.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十七款所訂。
14. 第八款e)項所指的認股權證、期貨、掉期、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資(用於對沖者除外)由特定的通告規範。
15. 第八款f)項所指的銀行存款須存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經營的信用機構,或經有關監管當局批准的海外信用機構,該等海外信用機構須符合附件四內其中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訂的最低信貸評級。而存款的金額應限制在:
a)不可超出該信用機構資產淨值的10%;
b)存放在每一信用機構的存款不可超出退休基金總資產的10%或澳門幣一千萬,以較高者為準。而存放在超過一間的信用機構且均屬於同一集團時,其總額至退休基金總資產的25%或澳門幣二千五百萬,以較高者為準;及
c)本款a)及b)項訂定的限額,其雙倍適用於存放在本地信用機構的銀行存款。
16. 第八款h)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E. 退休基金投資組合的限制
17. 每一退休基金的投資須遵從下列的最高限額:
資產 |
允許的 最高比率 |
|
a) | 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多邊國際機構或香港特區政府實益擁有全部股份的公司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 90% |
b) | 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 80% |
c) | 股票 c.1.)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70% |
c.2.)其他 | 10% | |
d) | 可轉換債券,(包括在b項內) | 30% |
e) | 認股權證、期貨、掉期、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專為對沖的目的) | (a) |
f) | 銀行存款 | 100% |
g) | 房地產 | 10% |
h) | 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 | 按第19及20款的規定 |
(a)按特定的通告所制訂的規則。
18. 退休基金持有的第八條a項及b項所指的債務證券,及d)項所指的可轉換債券必須符合第十一條所定的最低信貸評級。
19. 退休基金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分。
20. 為此,允許退休基金投資於每類資產的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退休基金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十七款所載表中a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21. 除“澳門幣——港幣——美元”交易單位以外的淨貨幣風險(包括與衍生工具有關者)不可超出每一退休基金總資產的50%,其中任何單一貨幣的淨風險不得超出總量的30%。
F. 退休基金資產評估
22. 在不抵觸下款的規定時,組成退休基金財產的資產應以其市值計算價值。
23. 除上款的規定外,作為退休基金的部分財產且具保本性質的債務證券亦可採用購置成本入賬,其差額則對比贖回價、按贖回時期以直線法攤消。
24. 作為退休基金部分財產的房地產應採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會計準則計算價值。
G. 廢止
25. 廢止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第005/2010-AMCM號通告。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八款a)項考慮)
- ——非洲開發銀行;
- ——亞洲開發銀行;
- ——加勒比開發銀行;
-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 ——歐洲中央銀行;
- ——歐洲煤鋼共同體;
- ——歐洲共同體;
- ——歐洲鐵路及全部車輛融資公司(譯名);
- ——歐洲投資銀行;
- ——歐洲投資基金;
- ——美洲開發銀行;
-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 ——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附屬組織);
- ——伊斯蘭開發銀行;
- ——北歐投資銀行; 及
-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十一款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十款e)項及第十二及十三款考慮)
- ——美國證券交易所
- ——雅典證券交易所
- ——澳洲證券交易所
-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
-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
- ——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
- ——德國交易所股份公司
- ——Euronext阿姆斯特丹
- ——Euronext布魯塞爾
- ——Euronext里斯本
- ——Euronext巴黎
- ——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
- ——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
-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 ——意大利證券交易所
- ——Jasdaq證券交易所
- ——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
- ——韓國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 ——盧森堡交易所
-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納斯達克股票市場
- ——紐約證券交易所
- ——新西蘭交易所
- ——紐約電子證券交易所
- ——大阪證券交易所
-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 ——費城證券交易所
- ——新加坡交易所
- ——聖保羅證券交易所
- ——泰國證券交易所
- ——斯德哥爾摩交易所
- —— SIX瑞士交易所
- ——台灣證券交易所
- ——台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 ——東京證券交易所
-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 ——維也納交易所有限公司
為免產生疑問,現闡明凡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即符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不論該證券是否透過另一間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舉例來說,某瑞士公司在SIX瑞士交易所上市,但經另一證券交易所如Virt-x進行交易。 |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供第九及十一款考慮)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債務證券 (最低信貸評級) |
|
長期債務 (須於一年或一年以後償還) |
短期債務 (須於一年內償還) |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 BBB | F2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BBB | a–2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Baa2 | 優質–2 |
——標準普爾公司 | BBB | A–2 |
備註:發行的機構或受寄人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
附件四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對銀行存款所要求的最低信貸
評級要求
(供第十五款考慮)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信用機構 (最低信貸評級) |
|
長期存款 (一年或一年以上) |
短期存款 (少於一年) |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 A | F1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A | a–1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A2 | 優質–1 |
——標準普爾公司 | A | A–1 |
備註:信用機構應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低於同等的最低信貸評級將不被接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名 單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刋登有關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及無線電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局長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分數 | 排名 |
副警長 | 204860 | 歐曹寶珠 | 9.9 | 1 |
" | 104891 | 趙健庭 | 9.6 | 2 |
" | 204930 | 何惠玲 | 9.0 | 3 |
" | 172920 | 溫少蓮 | 9.0 | 4 |
" | 131881 | 伍權富 | 9.0 | 5 |
" | 156891 | 崔家輝 | 8.9 | 6 |
" | 150871 | 陳炳榮 | 8.9 | 7 |
" | 100931 | 高兵 | 8.9 | 8 |
" | 136911 | 關偉文 | 8.9 | 9 |
" | 145911 | 譚景華 | 8.9 | 10 |
" | 142861 | 冼銘權 | 8.8 | 11 |
" | 247851 | 盧炳強 | 8.8 | 12 |
" | 109881 | 鄺偉強 | 8.8 | 13 |
" | 306921 | 王文浩 | 8.7 | 14 |
" | 140861 | 陳瑞倫 | 8.6 | 15 |
" | 133891 | 葉麟 | 8.6 | 16 |
" | 135931 | 陳曉宇 | 8.6 | 17 |
" | 136840 | 鄧美芬 | 8.6 | 18 |
" | 184920 | 馬寶珠 | 8.5 | 19 |
" | 280911 | 梁有根 | 8.5 | 20 |
" | 110881 | 黎錦強 | 8.5 | 21 |
" | 108881 | 徐民志 | 8.5 | 22 |
" | 175920 | 陳少君 | 8.5 | 23 |
" | 137901 | 馮兆權 | 8.5 | 24 |
" | 163891 | 古永樵 | 8.4 | 25 |
" | 171901 | 李錦雄 | 8.4 | 26 |
" | 168911 | 譚銳光 | 8.3 | 27 |
" | 100941 | 白佐治 | 8.2 | 28 |
" | 114891 | 周立業 | 8.2 | 29 |
" | 160881 | 譚明恩 | 8.2 | 30 |
" | 159871 | 鄭新展 | 8.2 | 31 |
" | 212861 | 彭漢文 | 8.1 | 32 |
" | 120931 | 盧國雄 | 8.1 | 33 |
" | 146891 | 阮仲廉 | 8.0 | 34 |
" | 151931 | Ung Alberto | 8.0 | 35 |
" | 182920 | 黃婉珊 | 7.9 | 36 |
" | 142911 | 黃理宗 | 7.9 | 37 |
無線電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分數 | 排名 |
副警長 | 167947 | 陸植淦 | 9.0 | 1 |
2. 不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項目 |
副警長 | 111871 | 劉偉民 | c) |
“ | 111881 | 袁炳麟 | a) |
“ | 265851 | 李顯才 | i) |
“ | 318831 | 李錦慶 | a) |
“ | 282911 | 薛仲文 | c) |
“ | 175881 | 劉健偉 | c) |
“ | 136901 | 邱志美 | i) |
“ | 194901 | 陳敬燊 | c) |
“ | 149891 | 林炳新 | a) |
無線電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項目 |
副警長 | 152917 | 劉志光 | c) |
被淘汰項目:
- a)跨牆;
- b)跳高;
- c)跳遠;
- d)引體上升;
- e)仰臥起坐(腹部測試);
- f)掌上壓;
- g)80公尺;
- h)“谷巴”測試;
- i)放棄。
根據現行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劉運嫦
委員:警司 吳景文
副警司 黃慶蕃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 ——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範疇)三缺;
-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電腦系統及網絡技術支援範疇)五缺。
茲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同時根據上述法令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開考通告,有關澳門監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八名男性投考人及四名女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副警長十二缺,現公佈成績及格的投考人排名名單如下:
及格之投考人:
排名 | 投考人編號 | 姓名 |
評分 |
1.º | Z0596 | 王曙南 | 16.289 |
2.º | Z0347 | 鄭文浩 | 16.257 |
3.º | Z0031 | 梁觀廉 | 16.234 |
4.º | Z0229 | 何嘉敏 | 16.218 |
5.º | Z0303 | 彭志輝 | 16.213 |
6.º | Z0086 | 樊家文 | 16.202 |
7.º | Z0043 | 陳少斌 | 16.184 |
8.º | Z0037 | 葉子楓 | 15.940 |
9.º | Z0430 | 張凱欣 | 15.915 |
10.º | Z0190 | 黎志明 | 15.891 |
11.º | Z0544 | 葉廣仁 | 15.539 |
因放棄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而被淘汰之投考人:
序號 | 投考人編號 | 姓名 |
1 | Z0146 |
陳浩然 |
按照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黃妙玲
候補委員:警長 梁敏華
警長 黃金龍
衛 生 局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二十七缺。
1. 投考期限及有效期
有意者應自相關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投考申請。本普通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算。
2. 投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 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及
c)具備藥學學士學位學歷並合格完成實習,或獲豁免須作實習者。
3. 報考方式
3.1 投考人須遞交投考申請表,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3.1.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副本;
c. 履歷,連同學歷證明、相關工作證明以及有關培訓活動證明文件副本。
3.1.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副本;
c. 履歷,連同學歷證明及有關培訓活動證明文件副本;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 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3.2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
3.3 報考時請將須遞交的文件於辦公時間內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
4. 職務性質
a. 提供藥物治療所需的方法並對病人作出評估,使其能提高健康素質;
b. 評估及監測藥物的質量、安全性及有效性;
c. 監察藥物的生產、進口、分銷及供應活動;
d. 檢驗及鑑定藥物原料及成品;
e. 按照國際標準規範管理藥物;
f. 促進合理用藥;
g. 參與制定藥物治療方案,並在相關治療過程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h. 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既定的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治療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i. 收集資料及提供藥劑服務,而該等資料及服務對預防疾病,保持、維護及促進病人及居民的福祉及生活素質具有必要性;
j. 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藥劑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的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附件 表一所載的500點。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以知識筆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筆試不多於兩小時,採用多項選擇題方式以中文或葡文進行。評分比重如下:
a)筆試──佔50%
b)履歷分析──佔50%,包括:
- ——學歷—10%;
- ——專業經驗—25%;
- ——專業培訓—15%;
6.2 最後評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6.3 如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 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7. 考試範圍
7.1 藥事法規
a. 經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 組織架構》;
b.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 執業及藥劑活動;
c. 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核准為從事中 醫藥品之配制及貿易之場所發出准照之制度及運作條件;
d. 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 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7.2 醫院藥學
a)藥理學及臨床藥物治療。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有關名單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
9.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Marques Rodrigues, Maria Noémia 衛生局顧問藥劑師
正選委員:黃民 中山大學藥學院院長
楊仲元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任藥師
候補委員:陳孝 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藥學部主任
張永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任藥師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二零一二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之公開招標
1. 招標機關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體育發展局及教育暨青年局負責進行本公開招標。
2. 目的
為二零一二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等各項服務挑選一份最佳的標書。
3. 查閱競投程序的地點、日期、時間及對招標文件的疑問查詢
地點:體育發展局總部(地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
日期和時間: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有興趣者可以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上述招標程序文件的複印本一份。
倘競投者對招標文件存有任何疑問,應最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書面方式送交體育發展局總部,並不接受以郵寄方式遞交查詢文件。
4. 遞交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地點:體育發展局總部(地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
截止日期: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
5. 開標日期、時間和地點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舉行。
6. 臨時保證金
為確保能準確且適時地履行標書內所載的義務,競投者須在遞交標書時,尚須提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90,000.00(澳門幣玖萬圓正)的證明文件。臨時保證金的款項可存入體育發展基金於大西洋銀行的帳戶,或直接往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繳交等額的現金、支票或銀行擔保。
7. 確定擔保金
確定擔保金金額相等於批給總價百分之五。
8. 標書有效期
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9. 說明:
在遞交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自行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之權限,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文學士學位(日本研究)課程的學習計劃。經修改後的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1/2012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
附件
文學士學位﹙日本研究﹚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實用日語 I | 必修 | 6 | 6 |
實用日語 II | " | 6 | 6 |
日語文法 I | " | 6 | 6 |
日語文法 II | " | 6 | 6 |
大學生活 | " | -- | 0 |
通識教育科目 | "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第二學年 | |||
實用日語 III | 必修 | 3 | 3 |
實用日語 IV | " | 3 | 3 |
日語文法 III | " | 3 | 3 |
日語文法 IV | " | 3 | 3 |
日語讀解 I | " | 3 | 3 |
日語讀解 II | " | 3 | 3 |
日語作文 I | " | 3 | 3 |
日語作文 II | " | 3 | 3 |
通識教育科目 | " | 12 | 12 |
學年總學分 | 36 | ||
第三學年 | |||
商業日語 I | 必修 | 3 | 3 |
商業日語 II | " | 3 | 3 |
日語文法 V | " | 3 | 3 |
日文研究方法 I | " | 3 | 3 |
日文研究方法 II | "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 I | "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 II | " | 3 | 3 |
通識教育科目 | " | 9 | 9 |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選修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6 | ||
第四學年 | |||
通識教育科目 | 必修 | 9 | 9 |
五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5 | 15 |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0 | ||
總學分 |
132 |
文學士學位﹙日本研究﹚課程
選修科目表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日本文化 I | 3 | 3 |
日本文化 II | 3 | 3 |
日本經商 I | 3 | 3 |
日本經商 II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 III | 3 | 3 |
現代日語選讀 IV | 3 | 3 |
現代日本 | 3 | 3 |
日本歷史 | 3 | 3 |
世界歷史與文化 | 3 | 3 |
澳門、中國與其他社會 | 3 | 3 |
日本藝術 | 3 | 3 |
翻譯 I(中日/日中) | 3 | 3 |
翻譯 II(中日/日中) | 3 | 3 |
傳譯 I(普通話、粵語/日語) | 3 | 3 |
傳譯 II(普通話、粵語/日語) | 3 | 3 |
日本文學 I | 3 | 3 |
日本文學 II | 3 | 3 |
交際日語 | 3 | 3 |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旅遊學院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以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
為填補旅遊學院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六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A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環石排灣。
4. 承攬工程目的:創造便捷行人過路條件。
5. 最長施工期:480 天(四百八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430.00(澳門幣肆佰叁拾圓正)。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60%;
- ——工作計劃10%;
-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字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 ——行人天橋C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環石排灣。
4. 承攬工程目的:創造便捷行人過路條件。
5. 最長施工期:480 天(四百八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430.00(澳門幣肆佰叁拾圓正)。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60%;
- ——工作計劃10%;
-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字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
- 三、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 四、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 五、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通 告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環境保護局二零一一年第二季度資助名單的獲配金額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24/01/2011 | 8,000.00 | 資助“綠色出行迎新春”之活動經費。 |
應改為: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24/01/2011 | 7,000.00 | 資助“綠色出行迎新春”之活動經費。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運輸基建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由氹仔排角路至路氹城東(包括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排角)、新城大馬路、路氹城圓形地、蓮花路、蓮花圓形地、體育館大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輕軌高架行車天橋及車站。
5.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為1021(一千零二十一)日曆天,並須按承攬規則補充條款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工作節點(里程碑)交場予其他相關合約承攬人。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5,000,0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萬圓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1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55%;
- ——工作計劃:15%;
- ——施工經驗及質量:26%;
- ——廉潔誠信:4%。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代主任 何蔣祺
科 技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告
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之編制外合同人員組織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及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8樓C座科技委員會秘書處內,並於科技委員會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